- 【发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
- 【发布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 【发布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葫芦岛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现将《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建设顺利进行及运营安全畅通,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人民政府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
第三条 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近期、中期或远期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地方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全市地方铁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具体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地铁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地方铁路的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改造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审查;
(三)对全市地方铁路实行行业管理,对线路及附属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从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五)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线路、设备、车辆、人身伤亡事故,保障运输安全;
(六)总结和交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经验,培训地方铁路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七)掌握地方铁路生产和经营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地方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地方铁路的维修养护,由市地铁办统一管理。凡产权单位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的,须报市地铁办备案,并严格执行铁道部和省规定的维修标准。
第八条 对设备陈旧老化,轨道尺寸磨耗超限,可能出现行车事故的地方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九条 全长20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全长2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铁路运输中断时,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铁路沿线单位、居民协助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清除路障、修复铁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地铁办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的运营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和企业留利外,其余部分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用于地方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运输事故,损坏运输设备,扰乱运输秩序、阻碍运输安全等行为,按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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