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1〕66号
  • 【发布日期】2011-11-01
  • 【生效日期】2011-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保监发〔2011〕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问: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该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一)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二)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2.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2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三)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

(四)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仍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但是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其他情形下,应当从即日起执行上述第(三)项规定。

问: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股东增资应当何时计入实际资本?

答: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