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
  • 【发布日期】2013-12-18
  • 【生效日期】2013-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

 


为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盘活船舶资产,缓解资金压力以应对低迷航运形势,交通运输部2012年9月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并在上海试行一年。根据政策实施效果,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该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在全国执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融资租赁船舶是指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三、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四、航运企业办理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自有运力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融资租赁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级要求的证书。
2.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资格证明文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及船舶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证明文件。
五、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企业自有运力的权限,与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权限一致。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2月18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