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14-03-21
- 【生效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3月21日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