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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5〕63号
  • 【发布日期】2015-06-09
  • 【生效日期】201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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