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15〕231号
  • 【发布日期】2015-07-31
  • 【生效日期】2015-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5〕231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

 

        为加强与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现就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规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接收全国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研修工作。法律研修活动组织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二、法律研修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司法改革等工作的重点理论课题,法律研修课题与接收研修人员方案一并公布。

        三、法律研修学者应经法律院校、研究机构推荐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综合素质好、法学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有志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四、参加法律研修申请由个人根据公布的研修要求提出,经相关专家评议后,按程序批准。法律研修期限一般为1年,集中研习时间不少于60天。

        五、法律研修活动根据课题内容具体安排。法律研修成果须经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期终评议,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六、法律研修学者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和安排研修工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法律研修期间的业务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具体负责。

        七、法律研修学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研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总结经验,为法律研修学者提供工作便利,积极促进研修成果转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