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工信部原[2015]433号
- 【发布日期】2015-11-25
- 【生效日期】2015-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1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目前,园区已经成为石化化工行业发展的主要载体,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化工企业将不断向园区集中。近年来,国内涌现出了一批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的园区,在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同园区之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布局规划不合理,规划实施过程中随意变动,项目管理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安全环保隐患大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规范引导。现就促进园区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制造2025》要求,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实现良性互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努力实现石化化工行业安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城乡总体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选址,规范园区设立。
坚持产业升级,提质增效。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审查,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坚持循环经济和能源高效(梯级)利用理念,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环境监测,实施责任关怀,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动园区绿色发展。
坚持两化融合,完善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建设智慧园区,以信息化应用提高园区安全环保水平。
二、科学规划布局(三)明确布局原则。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结合生态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按照资源、市场、辅助工程一体化,基础和物流设施服务共享等要求来实现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布局。鼓励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土地集约和“三废”集中治理,科学制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石化化工行业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编制产业规划。结合当地水资源、交通、环境和安全容纳能力的要求,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科学编制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当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产业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产业规划及论证意见应当报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产业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
(六)开展入园项目评估。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化工、安全、节能、环保、管理、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入园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落后工艺或落后产品应予以淘汰。
(七)建立产业升级与退出机制。对园区内的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坚持高科技、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的发展方向,推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督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限期完成整改,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或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八)积极承接退城入园及产业转移项目。根据退城入园及产业转移项目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上下游产业链、公用工程需求、占地面积、“三废”排放等情况,结合园区产业规划以及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合理布局,实现工艺技术升级。积极承接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入园,鼓励当地政府将搬迁企业的环境容量进行等量或减量转移。
(九)控制投资强度。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国家以及地方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到2020年,省级以上园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
四、严格安全管理(十)严控安全风险。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园区内企业、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之间的相互影响、应急救援、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合理布置园区功能分区,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十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园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包括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十二)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保障公共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到2020年,80%的省级以上园区建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十三)实施封闭管理。鼓励大型园区或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的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暂时无法进行封闭管理的,应当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进行封闭化管理。
(十四)防范危化品运输风险。设置园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实行限时限速行驶。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十五)保障消防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建设园区各类公共消防站和企业自建消防站。园区内消防队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消防队员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十六)建立安全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十七)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降低职业病风险。
五、强化绿色发展
(十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园区内新建项目,应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适时对园区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核查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优化规划实施。
(十九)加强环境监测。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制定园区自行监测方案,污水总排口、接管口和雨排口,应当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流量计及自控阀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园区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并向公众公开发布监测信息。
(二十)强化“三废”防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现有园区,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园区废水应当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总排口。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运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园区产生的“三废”应当实现无害化处理,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二十一)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风险预警。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并强化企业、园区以及上级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二十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节能工业锅炉窑炉等节能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园区内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二十三)建立园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园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建设园区公共基础数据库,强化标准及接口建设,与入驻企业实现数据共享。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鼓励建设智慧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设智慧园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二十五)推动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园区内骨干企业要积极开展两化融合对标贯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实现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动态优化,全面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
七、完善配套服务
(二十六)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
(二十七)配置公用工程。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
(二十八)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园区在生产区外统一建设企业办公、营销、研发和生活用房,为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八、加强组织管理
(二十九)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园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园区规范发展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三十)强化规划管理。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城乡规划等规划的严肃性和前瞻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园区的防护距离等因素。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产业规划可根据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优化。
(三十一)实施责任关怀。鼓励园区公示、公开园区内项目环境和安全影响评价信息,并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民众的参观和咨询。定期组织周边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宣传园区绿色发展理念。
(三十二)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需要开展园区管理的咨询和培训服务,配合政府做好园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贯,对园区开展综合评价,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园区整体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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