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3号
- 【发布日期】2007-10-15
- 【生效日期】2007-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7〕3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9月)
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海峡西岸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之一,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金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政府政策推动、贷款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设区市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
我省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分两类,即支持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又分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两种。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先的人均2万元左右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规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商经办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确定。
2.扩大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从微利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经营项目。
3.统一还本付息方式。为更好地满足创业资金需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当地财政按季审核拨付给经办银行。
4.统一贴息比例。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均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5.降低反担保门槛。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予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
6.规范担保基金存放管理。鼓励各地将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集中专户存放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二)创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福银〔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不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是自行提供担保,到各经办银行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用于合法经营项目创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三)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达不到《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数人均2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实行按年按实拨付。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同时还将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并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加强考核监督。省人民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督查通报制度。
(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城区联社参与到金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定期不定期总结通报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再就业信贷工作情况,督促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并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06〕3号)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相关指标,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发放情况。
(四)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或走进社区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诚信宣传活动,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的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 “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联动机制。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成功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面向所有创业者的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和经办商业银行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个人信用意识教育,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失信惩罚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小额担保贷款的成本和风险。
(六)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同时,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的工作流程、时限和要求,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效率。
(七)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工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总结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措施,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协调制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引导各金融机构及时调整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以扩大就业再就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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