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6〕130号
  • 【发布日期】2016-07-19
  • 【生效日期】201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130号

 

科技部、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重庆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重庆的产业优势、体制优势和开放优势,着力建设技术创新体系、新型产业体系、制度创新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西部创新中心,努力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先导区。
        二、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军民深度融合、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培养与引进、新型创新组织培育等方面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7月1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