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 [1978]193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
[1978]193号文的通知
(1979年3月1日穗革发〔1978〕34号)
各区、县革委会,市劳动局、市财贸各局、公司:
现将省革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已经保养不实行退休办法的人员的补助的标准,可在不超过退休费标准下酌给。
二、退休、退职人员去世时的丧葬补助费和亲属抚恤费,保养人员的保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
三、今后合作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家属医疗),及其费用来源,可按同行业国营职工的办法对待;实行死分活值的,其费用提取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