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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革委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10-24
  • 【生效日期】1979-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革委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79年10月24日)

国务院《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或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含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农村人民公社中拿工资的广播员、水利员等人员,都可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五元;属于农业户口的,不分是否参加社队分配,每人每月均发给二元五角。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中,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按在职固定职工的标准发给补贴。

三、县(区)及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包括已下放给人民公社,仍享受大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县(区)以下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这些单位的经营情况,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自行规定。

五、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影响到有关省定的一些费用开支标准,其中需要调整提高的,由原制定标准的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征得省计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同意后,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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