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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0〕50号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0]50号
  • 【发布日期】1980-09-09
  • 【生效日期】1980-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0〕5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0〕50号

批转市农委、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意见的报告》

各郊区、县、塘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九月九日

附: 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规定行》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做了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套改和晋升工作,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
天津市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农艺师和高级农艺师。委员从全市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和有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中选聘,并吸收市农委领导同志参加(名单附后)。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经评定委员会评定出的农艺师,由所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职称,并颁发证书;评定出的高级农艺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职称,并颁发证书。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口各局的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农业方面的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并向市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推荐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向市农业系统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推荐工程师。委员从本单位业务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农业和工程技术干部中挑选,并吸收区、县、局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及科技部门、干部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局批准。区、县、局下属单位,可按上述原则,成立五至七人的评审小组, 负责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和向上推荐工作。
对原天津市农业系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改为天津市农业系统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只负责评定农机、气象、水利方面晋升的工程师,向市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推荐高级工程师,不再评定晋升农业技术干部。原评委会中农业方面的委员,可参加天津市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另选聘一些水利、农机、气象方面的高级工程师和水平较高的工程师充实到改称后的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市农委批准。评出的工程师由所属局、区、县授予职称,并颁发证书。
各级评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成员,任期三年。各级评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评定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标方法决定晋升对象。 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各郊区、县、农口各局现有的说不定组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尽快调整、充实;尚未建议评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起来,抓紧进行评定工作。

二、进一步搞好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套改、复查验收和考核晋升工作
1.根据国家农委、农业部、农垦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执行<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说明》以及国家农委转发农业部《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各项规定(文件由市农委另发),要认真搞好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套改、复查验收和考核晋升工作。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要认真加以纠正。过去市农委、科委所发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2.各级评定委员会一方面要抓好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套改和复查验收,另方面要抓好技术干部的晋升考核工作。晋升技术职称的人员,首选由本人申请,或由评审组织推荐,由本人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填写业务考绩档案和提升技术职称申请表,连同考核对象的论文、学术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提交评定委员会讨论评定。批准晋升的人员,要将晋千有关材料分别装入人事档案和业务考绩档案。
3.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进行基础理论测验和专业知识考核。经过测验和考核,具备什么条件,变晋升什么职称,连农业技术员水平也达不到的,就暂不定职称。
4.气象科技干部晋升技术职称,按市气象局印发的中央气象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气象科技干部技术职称实施办法和技术考核暂(试)行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把评定晋升技术职称工作抓紧抓好
农业系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套改、复查验收和晋升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明年转入正常。各区、县及农口各局一定要认真学习好有关文件,认真解决在建立评定委员会、复查验收和晋升技术职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评定委员会作好评定技术职称工作。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人,主管部门要会同评定委员会进行检查纠正,以至撤销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如发现评定委员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可停止其行使职权,并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0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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