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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3-17
  • 【生效日期】1981-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1年3月17日)

省府同意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我省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这些文物是研究我国历史,研究古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珍贵资料,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注意培养文物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搞好文物收藏保管,搞好文物市场管理,力求使我省的文物事业有一个新的发展。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建国以来,我省文物事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全省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三十八处,专业人员七百多人,收藏文物达五十万多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千一百七十五处。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文物工作者的努力,我省文物保护管理、考古研究、陈列展览、文物商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十年动乱中,我省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文物工作至今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文物政策法令,保护好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对定为保护单位的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一律按文物政策法令进行管理。各地要对目前使用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的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对使用这些建筑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未经文物部门同意而进驻这些建筑的,必须尽快迁出;凡有损这些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必须限期迁出;凡经审查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建筑的,要与文物部门签定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文物部门提出的保护文物安全的各项要求,并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凡在这些建筑内专设博物馆、文管会(所)的,要注意保持这些建筑的原貌,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建。各地对这些建筑的修缮,均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不得随意更动。文物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筑部门和园林部门对这些建筑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在一些重点古建筑周围如确需增添建筑,应事先与文物部门协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在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等方面与环境气氛相协调,保持风貌一致。各地的城市维护费,应把本地区内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开支项目。

二、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作,保护好古遗址、古墓葬。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己有。对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和其他文物古迹,各行各业都负有保护的义务,要主动加强协作,在搞生产建设时尽量避开。确实不能完全避开的,要认真贯彻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权衡轻重,妥善解决。生产建设部门在进行各项工程设计时,对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要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护办法,列入设计任务书;凡因生产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拆除、迁移,其所需劳力、经费等,均应纳入生产建设计划,由生产建设部门负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处理。

三、严格责任制度,做好文物收藏保管工作。各级博物馆、文管会(所)等文物收藏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自然标本等,要切实负起保管责任。要加强革命文物、党史资料的征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统计制度、档案制度、保管制度,防止文物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霉烂、损伤、火灾、被盗等事故。严禁贪污和私相授受文物。文物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做到安全、坚固、适用。重要文物库房应根据需要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震、防虫、防尘的措施。目前不少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较差,希望各级政府帮助解决。

四、整顿文物商业,实行归口经营。文物商业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它是文物管理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般的商业部门,要克服单纯营利思想。全省文物商业统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除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文物商店、文物代售点和兼营文物外供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文物出口要在国家指定的口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外地文物商店或其他部门不得在我省设点或游乡收购文物,省内文物商店不经批准也不得到外地出售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同工商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五、加强法制,造成“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加强法制是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编者注:此《条例》已废止,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和有关政策法令。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损坏国家文物,或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使国家文物遭受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盗运文物出口,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者,文物部门有权依法起诉。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六、我省是全国重点文物地区之一,文物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建议各地、市、县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文物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健全文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兼职干部负责文物工作。
为了加强泰安、曲阜和临淄的文物管理工作,有必要对泰安地区文物局、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区文物保管所实行由当地政府和省文化局双重领导。这几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包括正副职)的调动和任免,要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文物队伍的建设。对学有专长的专业人员,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明确他们的技术职称,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做到和其他科学研究、教育部门的同级人员同等待遇。要注意选拔有工作能力、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对一些传统技术,要大力提倡以师带徒,传授接班,防止失传。人事部门要注意分配历史、考古、美术、美术史、古建筑、化学、古生物学等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到文物部门工作,以逐步改变文物部门的人员构成。要改变不顾条件,向文物单位安插人员的现象。今后,招收新人员要实行考核制度,择优录用。

七、合理增加文物事业经费。粉碎“四人帮”以后,文物事业经费虽然年年有所增加,但仍与实际需要极不适应。为了保证文物事业的正常发展,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增加文物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重要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维修、文物库房兴建、重要考古发掘的经费,一定要保证。除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外,文物部门的合法收入(包括文物商店的利润),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用于文物事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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