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 【发布单位】82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4-18
  • 【生效日期】198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实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82年元月1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