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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 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1-21
  • 【生效日期】1982-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 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
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1982年1月21日)

国务院〔1981〕177号文《 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已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油区各级政府和胜利油田,对关闭、拆除小土炼油炉和处理非法私用天然气的问题都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特别自去年贯彻执行省委、省府鲁发〔1981〕54号文件批转惠民地委、行署和胜利油田党委、会战指挥部《关于召开油区领导干部会议情况的报告》之后,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已关闭、拆除了大量小土炼油炉和气管线,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据检查,目前在少数县仍有部分小土炼油炉和私用天然气烧砖瓦的窑炉继续非法生产,有的是前边关闭,后边又私接恢复。为此,现根据国务院通令精神,再作如下通知:

一、凡已经关闭、拆除的小土炼油炉和气管线,一律不得再行恢复。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搞土炼油和非法私用天然气。对于尚未关闭、拆除的小土炼油炉和非法私用天然气管线,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全部拆除,并回收全部设备和管线。对少数拒不关闭、拆除和拆后又私自恢复的,要予以经济制裁,当地银行和信用社不予办理结算,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重征税或处以罚款。对个别屡教不改、坚持继续搞土炼油炉和私用天然气者,应视为破坏油田生产设施和非法盗用国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 刑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理。对土炼油炉生产的油料、油品,应严禁经营、运输、查获后一律扣留,清查处理。

二、切实加强落地原油的管理。油田要尽最大努力减少落地原油,千方百计提高原油商品率。对实在无法避免的落地油,作业、试油队要作为最后一道手续打入管线;对边远井还不能进管线的落地油,作业采油单位要组织罐车进行回收;油田确实不能回收的落地原油,由油田移交原油所在县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社队和个人(包括油田所属单位和职工家属)都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理,更不得强占、哄抢、倒卖和侵吞。总之,要把土炼油炉的原油来源和产品销路全部堵住,对经过省和部批准支援各地、市的部分原油,仍按省委、省府鲁发〔1981〕54号文规定执行。

三、经国家批准纳入计划的小炼油厂,都要认真进行整顿,加强管理,降低能耗,完善工艺,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产成品油要交售给石油经营部门,纳入统一分配计划。对于未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小炼油厂要立即停止生产。

四、各有关地区、部门要按国务院通令精神,并结合省委、省府鲁发〔1981〕54号文件要求,对于小土炼油炉、私用天然气和小炼油厂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国务院的指示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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