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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文化局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2]15号
  • 【发布日期】1982-02-17
  • 【生效日期】1982-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文化局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文化局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1982年2月17日穗府办〔198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认真贯彻中央[1981]41号文并提出了在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六项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望各单位也能像文化局那样,对下属单位的涉外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1981]41号),树立涉外工作的良好风尚,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有关涉外工作,如发现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的教育和遵守外事纪律的教育。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交易会前,必须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申中央41号文件精神。

三、各单位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加强请示、报告,以便掌握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四、凡出国(包括港澳)访问人员均应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市有关外事纪律的有关文件,出访工作结束后,应搞好总结上报有关部门。个人携带进口物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涉外工作中,如有接受礼品,应按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

六、凡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应遵守国家 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加强管理。各单位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汇报并严肃处理。局计财科应对本系统创汇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以上规定希所属各单位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传达。

广州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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