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 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
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3月22日)
国务院〔1982〕12号文《 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已印发各地,望认真遵照执行。据了解,我省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各种名目到风景游览胜地开会和出差的也相当多,给当地的供应、食宿、运输造成很大压力,影响了接待国外旅游者的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部门和单位在旅游旺季(四至十月),不要到青岛、泰安、曲阜等地开会。如必须在这些地方开会,需事先征得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财务审核和报销制度,教育出差人员不准利用出差之便,以各种借口,用公款到风景游览区游山玩水。违者,其游览旅费自行负担,游览所耗时间,按无故旷工论处,扣发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责任,给以处分。
二、我省接待国外旅游者的风景区的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安排会议任务。
三、省外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求来我省开会,均由所在地行署和市政府根据自己的接待能力和接待任务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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