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 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01
  • 【生效日期】199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 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
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