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 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
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4月29日)
现将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政府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商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包括工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军工、教育、街道、公社等单位办的供销经理部、销售部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按照经营分工,只能销售本系统所属企业或本工厂自产并按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其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分工权限制定,不得自行订价。
二、工商、农商生产和收购计划的衔接,按计划管理分工权限,分别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协商落实的生产、收购计划,必须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如双方意见不一,由计划分管部门仲裁。一经仲裁决定,各方都要坚决执行。
三、生产部门开设经理部、销售门市部、服务部、展销部等,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否则银行不予开户。
四、各企业要按照经营分工实行商品归口经销,不准跨行跨业。对于在历史习惯上或原规定可交叉、综合经营的,仍按历史习惯或原规定范围经营。
五、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格防止出现“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的现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适销对路。对那些滞销积压的产品,要限制生产;片面追求产值利润,盲目超产的部分,应按规定价格自行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决定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上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市计划委员会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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