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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138号
  • 【发布日期】1982-06-28
  • 【生效日期】1982-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1982年6月28日昆政发〔1982〕138号)

发展林业,造福子孙,是关系全市城乡人民的一件大事。为了巩固和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成果,确保郊区面山苗木正常生长,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近郊观音山、西山、筇竹寺、西北沙河、长虫山、花渔沟、松华坝、呼马山等八片面山和呈贡至阳宗海、碧鸡关至安宁温泉公路沿线面山为封山育林保护区。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育林护林,人人有责。封山育林区附近的社队、工厂、机关、学校、部队、都要动员干部、社员和职工制订“乡规民约”或“护林公约”,切实做好森林保护工作。
2、附近社队应在封山育林地段以外划定放牧区,牲畜只能在放牧区内放牧,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
3、封山育林区内严禁开荒 、烧灰、挖沙、采石、取土等危害树木生长的活
动。
4、严防山林火灾,在火险期内(即每年十月至次年六月)严禁在封山育林区内用火。凡因生产用火、放牧、打猎、吸烟、上坟烧香等引起山火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5、造林单位和林权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
精神,管好山林,做好护林工作。
6、切实保障护林人员的身安全,对于不听护林人员的劝阻,破坏山林,甚至殴打护林人员者,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公布之起执行,望城乡人民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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