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府发〔1982〕145号)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计委、科委等部门制定的
《重庆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厂矿企业、科研单位:
市府同意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国防工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的《重庆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中,切实抓好新产品的研制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它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产品竞争能力的大问题。各工业部门和所有企业的领导同志对此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大决心,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扶持新产品的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
一九八?年??月十二日
重庆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
新产品的研究和发展,不仅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大问题。对新产品在经费、税收、价格、利润、奖励等方面采取扶植政策,这对于加快新产品的发展,迅速改变我市工业产品落后状况,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经市经委、市计委、科委、国防工办、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新产品的范围
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经市经委或市科委审查确认,在全省范围内又是第一次试制的产品。若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和提高的,不列入新产品范围。
二、新产品的计划
所有企业都要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立足于当地和企业现有的技术、设备,统筹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使用的可靠性和投产的可能性,编制新产品年度试制计划和投产计划以及三至五年发展规划,要努力做到生产、研制不脱节,要有储备产品。
新产品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局应对企业上报计划,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和综合平衡,订出局年度新产品试制、投产计划。市经委、计委、科委将选择较重大的新产品,编制全市重点新产品年度滚动发展计划,各级新产品计划都要按季度订出进度安排。
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计划,必须纳入各级计划管理渠道。各级技术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对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进行统一安排,统一下达计划。各局应按季度、年度统计,向主管部门上报新产品发展计划的完成、投产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新产品计划的完成情况,年底还要检查、评比、公布新产品计划的完成、投产情况。
三、新产品的管理
加强对新产品的组织管理,凡属开拓性的、较长期的产品由市科委管;开拓性、较长期以外的其它新产品由市经委管;新产品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计委安排;军工企业发展的民用新产品,由市国防工办归口管。
企业分管技术的领导要亲自抓新产品工作,要有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新产品的研制工作,尽快落实和加强新产品的设计、研制力量,逐步建立和充实检测手段。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的人员,根据企业的大小,应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试制、鉴定、投产要认真按程序办事,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严格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样品(样机)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对于有的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复杂或者批量小的新产品,可将样品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合并进行。每个阶段完成后,都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严格进行鉴定。企业在具有全套设计图纸、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规程、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试制工作总结、用户意见等技术资料的前提下,制订出产品的企业标准,先向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局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并取得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后,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指定负责机构)组织同行专家、有关人员、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新产品的鉴定书在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标准局审批后生效。
新产品鉴定合格后,必须千方百计组织投产,坚决扭转那种只有样品、没有产品的状况。凡经鉴定不合格的新产品一律不得投产。
四、新产品的税收、价格和物资供应
凡纳入中央各主管部、省经委、计委、科委、国防工办和市经委、计委、科委、国防工办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但是对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的减免税,要报经财政部批准。
减税、免税照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又未列入市新产品发展计划的新产品,由市主管局汇总,报市经委或市科委批准,抄送市税务局审核后,可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适当的减税和免税。
新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并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凡在性能、质量、寿命上优于老产品,售价可略高于老产品;生产效率高,成本降低了的新产品,售价应低于老产品。
发展新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纳入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五、新产品试制、投产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
除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经委、市科委安排的重点新产品给予补助费外,可从以下渠道解决:
1.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扩权单位,可按国发〔1980〕23号文件规定,按照不同行业分别提取企业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为发展新产品试制费。(上述新产品试制费在批准企业扩权试点时,已经核定在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以内,企业不得再另行提取。)
2.企业从留用的企业基金中提取用作发展新产品的费用,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从企业科研专利、成果转让、设计、技术服务等收入中解决。
4.从银行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以及科技贷款解决的新产品项目,在试制终结后,用该新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或企业的自有资金按贷款的规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5.试制新产品,在不影响完成企业利润计划以及不增加固定资产(新建房屋、增添设备)的前提下,所发生的试制费用(指试制新产品的原材料、工资等费用),可以分批摊入当年老产品的成本。
6.集体所有制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投产费,原则上从基本折旧基金和从企业税后利润列支,局、公司应从集中的集体企业上缴利润和合作事业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发展新产品。
7.对凡属市重点新产品,市主管局和企业又确难以支付试制经费的,属开拓性的、较长期的新产品由市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和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工交企业属开拓性、较长期以外的其它新产品由市经委从集中的折旧费中适当补助。
六、奖励
为鼓励职工积极研制新产品,按国务院颁发的《 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