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通信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交通、通信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一、根据上海市预算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含邮电通信,以下同)所需要的资金,按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的办法解决。
二、交通战备资金分为战备工程设施投资、战备物资储备资金、战备事业费和维修管理费。
三、交通战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上海市交通战备资金可使用于上海市及郊县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市内邮电通信等部门的有关交通、通信战略项目和市牵头组织举行的综合性战略训练及演练。
(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战备公路、战备航道、市内及郊县战备邮电通信、战备桥库等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各级交通、通信战时指挥所,车辆、船舶战时检修基地,车辆隐蔽点、船舶疏散点、枢纽、桥梁、渡口的战备预施工以及战备码头、预备装卸点等工程;购置战备发电车、通信车、通信船、加油车、装配式渡船、战备流动检修工程车、船,战备电台及其他战备设施;对现有车、船及交通、通信工具按战备要求进行加装改造的有关项目等。
上述工程设施凡符合平战结合要求者应纳入各局、县建设计划。
(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公路、水路和市内及郊县邮电通信战时急需而临时又难以筹措的物资、专用器材和检修机械、机具等。
交通战备所需一般通用物资,由市、县物资局结合平时的生产建设进行储备,不列入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
(三)交通战备事业费,主要用于战备勘察、战备科研,编制战时交通、通信、保障计划、方案、措施,组织战备演练和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训练器具,召开战备会议,购置及编印有关图书、资料等。
(四)维修管理费,主要用于建成后的交通战备工程设施和战备储备物资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交通战备资金的来源。
(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属于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按现行规定和资金渠道,分别不同情况由国家拨款、上海市地方财政拨款或企业自筹解决。凡属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上海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市内邮电通信建设的战略工程,比照市邮电管理局(79)沪邮管办字第82号文件规定,由邮电部和上海市共同投资,其中设备由邮电部投资,土建、管道和线路建设由上海市投资。
(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凡属战时急需而临时难以筹措的物资、专用器材和抢修用机械、机具等,分别由各县及交通、公用、市政工程、邮电等局负责储备及管理。交通、公用方面所需资金由交通、公用局提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解决。邮电方面请邮电部解决,市政工程方面在事业费和养路费中开支。
凡储备的战备物资所占用的资金,均免收资金占用费。
(三)交通战备事业费,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交商事业费中拨款解决。各县、局交通战备事业费,由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在核定的交通战备事业费预算指标内给予补助。
(四)维修管理费。平战结合的公路、水路及市内邮电及郊县通信设施的维修费和平战结合的工程设施,按维修性质,分别在各县、局企业成本、大修理基金、管网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战备钢桥设施所需维护保管费,从公路养路费中开支。凡结合施工任务使用战备钢桥作便桥(应按规定上报批准)的所需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在工程预算中解决。
五、战备设施和战备车、船免征费用的规定。已建成的交通、通信战备工程设施和战备车、船等,凡平时不能正常使用的,均免征固定资产占用费。设有固定装置的战备通信车辆,暂予免征养路费,但必须逐步申报,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续办养路费免缴证手续。战备配套用车,不属免征范围,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暂予免征的车辆如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仍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
六、交通战备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权限。
(一)战备工程设施投资的申请和审批,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法办理。各县、局在上报年度申请计划时应抄送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战备物资储备资金由各县、局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报送下年度申请计划,经领导小组同市财政局和市物资局平衡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交。
(三)战备事业费由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各县、局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计划,经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财政局核批。各县、局应于每年一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决算报送上海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七、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和战备事业费,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使用。
交通战备经费是开展战备活动的专款,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在使用中应坚持勤俭节约,遵守财经纪律。市、县、局各级交通战备、计划、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交通战备经费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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