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墙的通知
(1982年8月2日)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墙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宣传贯彻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结合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动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组织和郊区社、队广泛宣传《通告》,讲清这对保护文物古迹,以及继承和发展祖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教育干部和群众,加强遵纪守法观念,树立“保护城墙,人人有责”的思想,提高执行《通告》的自觉性,把保护城墙成为人们共同的实际行动。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墙的保护和管理。要把所在街道、居委会和临近单位组织起来,实行分段包干的办法,把任务落实到基层,明确保护区和责任制,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市城管会和市建委要把保护城墙列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组织文管、城建、规划、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分析城墙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要对城墙的现状做一次普查。这项工作,可结合全市性的文物普查一道进行,全面弄清辖境内城墙完好、破坏和被占用的情况。调查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或隐瞒。调查后,应分别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依照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拒绝。
四、今后一律不准利用城墙构筑人防工事。对于城墙沿线现有的人防工程,如有危及城墙或将造成严重破坏的,要分别予以改造加固或者填塞复原,以确保城墙安全。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行护城任务中,应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如有阻挠,甚至谩骂、殴打护城人员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依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墙的通告
南京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南京城墙是我们祖国的重要文化遗产,是江苏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好南京城墙遗迹,制止乱占、乱拆、乱挖城墙的现象,特通告如下:
一、凡现有城墙、城门、敌楼和城墙内外十五米内的坡地,均为文物古迹的保护区,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或占用,更不得破坏。
二、为了保护城墙不受破坏,严禁拆取城墙砖石,严禁擅自开门挖洞,严禁在城门洞内堆方向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城墙上种植、樵牧,严禁在城墙上钉桩挂线。
三、保护区内,严禁挖石取土、搭构建筑物、随意种植或排放废水。
四、距保护区五十米以内,如需兴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体量等应事先征得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报经市规划局批准,才能施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全市各工厂、学校、机关、团体、驻宁部队和街道居民群众一体遵照执行,并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保护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而有破坏城墙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直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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