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8月7日津政发〔1982〕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奖励的等级和原则、审查和处理的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我市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一律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采用的,其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采用的,其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支。属于有偿技术转让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其奖金由出让单位从收取采用单位拨付的技术转让费中支出。
三、关于发给荣誉证书问题,属于一、二等奖的,仍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号《批转市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三个科技成果奖励条例及一九八0年科技成果奖励处理意见的请示>》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三等奖的,由各主管局登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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