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 消防条例〉的决定》,并增加如下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部队对外营业场所”。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进口消防产品的,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质量复检,复检合格的,方可使用。”
《海口市 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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