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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2]110号
  • 【发布日期】1982-08-28
  • 【生效日期】1982-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2年8月28日闽政〔1982〕110号)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火灾频繁,损失严重。究其原因,除在生产生活用火用电中,思想麻痹、忽视防火安全外,一些大火灾,特别是发生在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大火灾,有的与建筑设计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等技术安全规定有一定的关系。
消防安全,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乡工业、民用建筑项目日益增多,加强消防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开展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是做好消防安全的基础,是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方针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各地建委、公安部门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改造旧城区和各行各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都要充分保证消防安全,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我省各项基本建设进度很快,城镇建设加速发展。为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去年十二月份,我们对一九七五年国家颁发试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下称“建规”)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今年三月召开了一次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座谈会。从检查和座谈的情况看,各地对国家《建规》是尊重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贯彻执行《建规》和有关规定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1.有些设计部门贯彻实施《建规》不够认真。据对十三个地、县(市)设计院、室调查,有四个院、室还没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九个院、室作为资料买了,也没有很好组织学习贯彻。因此,在每项工程建筑设计中,防火问题往往被忽略。2.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有些建设单位盲目追求建筑造型、装饰,而忽视消防安全;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建筑物多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的,耐火等级高”,放弃了防火设计要求。3.有些单位的设计机构和设计人员自行设计的建筑项目,既不贯彻实施《建规》和有关规定,也不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防火审核,留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4.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专业技术人员量少质差,不能适应防火审核工作发展的需要。
消防安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经济建设越是发展,消防安全越要加强。如果不认真贯彻实施《建规》和有关法规,不在建筑设计中严格实施防火要求,不仅无法改善原有防火条件,而且还要增加新的火险隐患,必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新的危害。为了从根本上逐步改善防火条件,搞好火灾预防,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城镇建设规划时,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和有关防火要求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实施规划中切实予以执行,以改善城镇防火的基本条件,不留后患。

二、各设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规定。目前尚无《建规》等文件的单位,应尽快购置,并组织设计人员学习,提高他们对防火设计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执行设计任务时,既要考虑到它的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安全的必要措施,针对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设计,从选择地址、总体布局、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方面都要严格按《建规》的有关防火要求作周密的设计,并在上报设计说明时,把消防问题作一专门专节加以阐述。各设计院、室应设立安全防火设计自审小组,指定一名工程师级负责人负责审核,严格把关,做到防火安全问题没有解决不出图。设计中对执行《建规》确有困难的,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并报省建委审议、备案。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属单位)凡在县、市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应按《建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要顾全大局,从长远利益着想。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送审的每项建筑工程都要随送建设批准书、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施工图、防火处理说明等文件。各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有对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进行施工检查和参加竣工验收之责。凡经审核同意的设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申述理由,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后,方能更动。否则,造成的停工、返工、拆除等各种经济损失,由擅自修改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建和已建的未经审核的属“四大”工程,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提出改造和补救的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四、各地计委、建委、城建、建工、环保、劳动、银行、保险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互通情况,互相监督,共同搞好建筑防火设计管理工作。对无证书设计人员,有关部门应进行登记、审查和考核。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建筑设计防火管理实施的办法,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遵守。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消防监督队伍的建设,稳定现有的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努力提高他们业务水平。建议人事部门在一、二年内从大专院校土建系中选配一些毕业生充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以加强技术监督管理队伍。各县、市公安局要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调整设立消防股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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