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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11-09
  • 【生效日期】1982-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1982年11月9日皖政〔1982〕163号)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和研究野生动、植物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管理好、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于灭绝的稀有生物种源,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内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特别的各类野生珍贵动物、稀有植物、古树、文物古迹等,都是国家的人民的宝贵财富,认真保护,人人有责,严禁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自然保护区进行毁林、猎捕、毁巢、取蛋、垦殖、放牧、挖药、挖树桩、开矿、采石、取土、乱盖建筑物等破坏自然淘汰的活动;扬子鳄是稀有珍贵动物,严禁捕杀、买卖,不得破坏其生长繁殖的自然环境。违反者,视其情节,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惩处。对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三、凡到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个的经保护区同意,集体性的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外宾如要进入自然保护区,须按有关规定输审批手续。

四、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原貌,免除疫源性疾病的侵入,未经批准不得将异地域或异国的动、植物引入自然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在自然保护区内和周围的社队、机关、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应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共同搞好保护工作。
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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