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231号
  • 【发布日期】1982-12-17
  • 【生效日期】1982-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17日津政发〔1982〕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已刊载《天津政报》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市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有关贯彻实施的某些具体规定,待拟定后另行通知。
征收排污费,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治理污染的好办法,对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