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17日津政发〔1982〕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已刊载《天津政报》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市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有关贯彻实施的某些具体规定,待拟定后另行通知。
征收排污费,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治理污染的好办法,对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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