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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政[1983]综19号
  • 【发布日期】1983-02-21
  • 【生效日期】1983-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

(1983年2月21日厦政〔1983〕综19号)

市人民政府:
我局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四日召开县、区工商局长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小商品市场现场会议和省工商局召开的地、市局长会议精神,参观了大同路、霞溪路两个小商品商场、联系实际进行讨论,并研究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具体措施。通过一听二看三议,与会同志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信心,一致认为,开放小商品市场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符合广大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权宜之计,必需把市场管好搞活。
会议认真研究了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有关政策界限:
1.小商品的范围。主要是三类产品。二类工业品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也能上市交易,一类工业品不准进入小商品市场。
2.参加小商品市场交易的,主要是个体手工业者、个体有证商贩和街道、社队集体企业、集体商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也可以上市出售家庭付业产品;国营工业可以在市场出售政策允许自销的产品。国营商业参加小商品市场应发挥其平抑物价,沟通有无的作用。
3.简化申请手续。凡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待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县、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农村社员需持大队和公社的证明,向所在县、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发《营业执照》;退休职工、有特殊技术、能传授待业青年的,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报劳动局备案,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但在营业期间不得享受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未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营业。
4.经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零售,可以批量销售,可以批零兼营,可以厂店挂钩,可以经销代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体户,可以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贩运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活动,不受路途长短的限制。
5.小商品市场的成交价格。原则上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文件批准的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一百六十种小商品,加上(省人民政府闽政[82]133号文件批准增加五十八种)以及本市补充增加二十五种,共243种。这些开放的三类工业品执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协商定价。二类工业品和没有开放的三类工业品,应当执行国家牌价。国营工厂自销的产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国营工商企业出售等外商品,应当低于正品的价格。参加小商品市场活动,要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要文明经商,不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准哄抬物价,偷税漏税,不准欺行霸市,投机倒把,不准贩卖冒用商标的产品,不准经营进口商品和走私物品,不准转手倒卖凭证凭券供应的商品,从国营另售商品套购的商品,以及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均不准进入小商品市场。
要求二轻、社队企业、区街工业,组织具有传统特色的小商品生产,参加小商品市场活动,以满足市场需要。
会议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步骤作了如下安排。第一批开放集美小商品商场和人和路旧货市场(包括小商品)。同安城关小商品商场和鼓浪屿小商品商场,做为第二批开放。
会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贯彻十二大精神,继续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勇于改革,不怕困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把小商品商场搞活管好。有关个体户的营业场地,在征得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协商一致意见之后,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不要任意驱赶,更不能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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