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3年3月7日吉市政发〔1983〕37号)
根据《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
二、任免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各工作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和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市直属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中学以上的校长、副校长,剧团的团长、副团长;
3、市直属工厂和基建、财贸企事业公司(经济管理机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4、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二)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县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3、县直属工厂和基建、财贸企事业公司(经济管理机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4、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直属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区直属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任免程序及办理手续的具体办法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除印发任免通知外,还要分别颁发由市长、县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三)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四)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应任命公布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
(五)报请任命副职时,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六)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除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外,还应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受降职处分时,可不再报免职手续,但须将原因和情况用书面报告任命机关。
四、承办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一)负责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手续,并负责办理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手续;
(三)负责办理任免工作人员的通知和任命书;
(四)承办本级或上级领导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五、其他
(一)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自行规定,任免的职务名称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日吉林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