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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3-21
  • 【生效日期】1983-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3年3月21日)

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希一并研究执行:

一、搞好产销衔接。工业企业要坚持以销定产,努力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做到适销对路;商业、外贸部门要及时向工业部门提供国内外经济情报,以适应市场变化。工业、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单位要根据省计委或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签订产销合同,并认真履行。对于价格,质量与外地相同的地方产品,要优先收购,以支持当地工业的发展。各地、市要加强经济协调工作,及时指导和解决产销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产品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的企业,银行可停止贷款,质量标准和物价部门要组织检查,实行惩罚价格。

二、严格控制计划外布点。国民经济调整以来,省经委、计委、财政厅曾分期分批下达企业“关、停、并、转”的调整方案,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落实。对于因故需要改变方案的,可报省经委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未经省计委、经委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拨款、贷款、供电、施工和供应物资。

三、银行要监督企业划清资金运用渠道。企业专用基金建设项目的物资储备和费用,都不准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开户银行要对所辖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对于已经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要责成企业限期划出,否则按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加收罚息。对于有些事先确难划清用途的通用物资,可按主要用途(占耗用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列帐,实际使用后,按资金归属转帐清算。

四、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为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从一九八三年起,以财政、银行为主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执行情况,逐步试行以下奖罚办法:
一是在现行计提利润留成资金和企业基金的五项指标(利润、成本、产量、品种、质量)基础上,增加考核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一项。凡是完成六项指标的,按原规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若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未完成的,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二是银行对贷款企业试行浮动利率。各企业将上级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分解为季度指标,季终由开户银行进行考核。对于多占或少占用的流动资金,按标准贷款利率上浮(加收)或下浮(减收)百分之二十计收利息,银行加收或减收的利息一律用于增减企业基金。

五、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分析和报告制度。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计委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分解到基层企业,并协助企业提出实施措施。流动资金的考核工作由经委牵头,银行、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逐季进行分析,并分头上报分析报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委、人民银行、财政厅另行下达。
注:按财政部〔83〕财政字第12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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