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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3]50号
  • 【发布日期】1983-04-29
  • 【生效日期】1983-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1983年4月29日黔府〔1983〕50号)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六、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七、丧葬费和追悼会的开支,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对直系亲属的路费补助,也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其他费用”报销。对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从机关掌握的福利费中开支。

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按原标准开支的一律不予补发,原省人民委员会的此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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