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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6-08
  • 【生效日期】1983-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6月8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印发各地。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退出现役并确定转业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籍,由当地县(市、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待,列为城镇退伍安置对象予以安排工作。其安置办法,仍按国家关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安置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对退出现役志愿兵中未婚者,因家庭住址变迁或已婚者要求照顾夫妻关系,需要易地安置的,属于省内的,先由本人原籍地、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尔后与有关地、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安置;属于外省的,需经原籍省、市、自治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安置;属于外省的,需经原籍省、市、自治区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我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批转有关地区安排工作。

二、对原从全民所有制或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入伍,现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三、在接收安置转业的志愿兵时,要严格审查,对照本人档案中改为志愿兵的批件及退出现役时的部队证明,严防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安置工作。如有违反,查出后要随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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