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人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土地出让收人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最低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 受让申请书;
b 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 《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g 竞头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觉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期土地出让金。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五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买人签发《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9)签订《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最低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最低交易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二条(3)、(4)项情形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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