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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83]122号
  • 【发布日期】1983-07-06
  • 【生效日期】1983-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府发〔1983〕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颁布。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切实抓好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成为当务之急。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能力。但是,新产品的开发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各工业管理部门和所有企业的领导同志,对此必须引进足够的重视,要下决心,认真制订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新产品的发民,力争在近期内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九八?年??月??日

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

一、新产品的范围


新产品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等方面比老产品确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二、新产品的计划管理


各工业局(总公司)、公司(总厂)、企业都要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立足于当地和企业现有的技术、设备,统筹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使用的可靠性和投产的可能性,编制新产品年度试制计划和投产计划,以及三至五年新产品发展规划。要努力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试制一代,规划一代;开发一批科研新产品,创制一批名牌、优质产品,组织一批新产品投产,引进一批样品仿制,改进一批老产品。
新产品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应分别对公司、企业上报的计划,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和综合平衡,订出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年度新产品试制、投产计划和发展规划。市经委、计委、科委将选择较重大的新产品,编制全市重点新产品年度试制、投产计划和新产品发展规划。各级新产品计划都要按季度订出进度安排。
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计划,必须纳入各级计划管理渠道。各级技术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对新产品的试制、投产进行统一安排,统一下达计划。各级统计部门应按季度,统计上报新产品试制、投产情况,全市新产品的统计由市统计局负责。

三、新产品的组织管理


全市新产品的管理以市经委为主,市科委、计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国务院〔82〕76号文《关于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分工的通知》精神,凡属开拓性,较长期的科研新产品由市科委管;开拓性、较长期以外的其它工业新产品由市经委管;军工企业发展的民用新产品,由四川兵器工业局归口管。市经委、计委要抓好新产品投产工作,市计委负责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市、各工业局、(总公司)、公司(总厂)、企业都要加强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工作,按季建立新产品调度会制度。各级分管技术的领导、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都要认真抓好新产品的试制、投产工作;要加强新产品的设计、研制力量,完善和充实检测手段。要以现有的科研所为基础,逐步建立本行业新产品开发中心。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并安排得力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新产品的年终考核,暂以新产品数量、投产率、产值率三个指标,实行分级管理。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试制、鉴定、投产要认真按程序办事,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严格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一般应经过样品(样机)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对于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复杂或者批量小的新产品,可将样品试制和生产性试制两个阶段合并进行。每个阶段完成后,都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严格进行鉴定。企业在具有用户意见、试制总结、产品企业标准、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操作规程、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成本分析、预测经济效益等技术资料的前提下,向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局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并取得产品监督检验合格证后,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指定负责机构)组织同行专家、有关人员、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在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新产品鉴定合格后,必须千方百计组织投产,坚决扭转那种只有样品,没有产品的状况。凡未经鉴定或鉴定未通过的新产品,一律不得批量投产。
关于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各系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新产品试制、投产的经费来源


(1)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中明确的经费来源。

(2)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补助费。

(3)企业从留用的企业基金中,提取用作发展新产品的费用,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从企业科研专利、成果转让、设计、技术服务等收入中解决。

(5)从银行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以及科技贷款中解决。

(6)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发展新产品所得的留成利润。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诸条执行。有关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可从结余的管理费或集中的集体企业上缴利润、合作事业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发展新产品。

五、为加快我市新产品开发工作,筹集必要的资金,市府确定建立市“开发新产品基金”,其基金来源:


(1)在批试鉴定后,试销一年的期限内,企业在保证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可采用税前留利的办法,将新产品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留给企业(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补足到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集中作市“开发新产品基金”。

(2)市财政根据财力的可能,每年拨一部分资金作为市“开发新产品基金”。

(3)从集体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中,按财政部、轻工部规定,用于新产品开发的费用中集中一部分。

(4)停、撤新产品项目的补助费,以及完成项目的结余补助费。

(5)国家、省、市经委用于发展新产品的辅助拨款,根据合同应收回的部分。
基金的使用范围:
(1)试制工业新产品和改进老产品的补助费(包括购买技术、资料、样机、协作配套等费用)。
(2)为保证产品质量,添置必需的检测设备的补助费。
(3)为保证新产品批试生产的工、模、夹具的补助费。
(4)市府审定的“市优秀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基金的管理:
由市经委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设立专用基金帐户,并负责基金的收支工作。

六、新产品的征税、价格管理和物资供应


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一至二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又未列入市新产品发展计划的,由主管局汇总,报市经委或市科委批准,经市税务局审核后,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进入市场初期,工业部门可以自行试销,也可以委托商业部门试销。新产品试销期由主管局、(总公司)、或公司(总厂)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新产品要实行薄利多销,优质优价。试销期满,应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正式出厂价格,办理报批手续。
发展新产品所需的原、燃、材料和其它物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纳入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对利用工业废料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工业废料一律不计价收费。对经过简单加工的,可适当收取加工费。

七、开发新产品的奖励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奖励有功人员,市设立“重庆市新产品百花奖”。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新产品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荣誉奖为主,对个人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开发新产品基金”中开支。
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家、省、市空白的新产品,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申请国家发明奖或者省、市科技成果奖。
企、事业单位对研制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可按国务院颁布的《 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奖金;生产单位可摊入生产成本,或从企业开发新产品留成利润和企业开发新产品基金中列支;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开支。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按批试鉴定,正式投产后第一个整年的效益计算。奖励的审批权限,一、二等奖由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审查、批准,报市经委、科委备案;三、四等奖由市属各专业公司审查、批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项目不得重复授奖。
八、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重府发〔1982〕145号文《重庆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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