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卫办、区计委关于 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 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卫办、区计委关于
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
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3〕127号1983年8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教卫办、区计委《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
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
去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试行办法》(国发〔1982〕119号),对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性质任务、招生办学、毕业生学历以及审批程序和权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贯彻《试行办法》下达后,我区一些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纷纷提出举办职工中专班的报告。但由于没有经验,对审批程序和应具备的条件招生对象和办法、学制等方面,要求不一,有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有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有两年、两年半和三年的,各办学部门分别组织招生,录取新生标准不统一;还有少数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用削减国家执行招生计划,甚至不向社会招生的办法,来办职工中专班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对办好职工中专教育事业,将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使我区职工中专教育事业顺利地发展,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19号文的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展规划
区直及地市主管业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的条件,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对人才需要的预测,做好制定本系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发展规划,使这项事业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对职工中专学校的布局和专业的设置,应由自治区主管业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避免重复办学,和“小而全”,保证教育质量。
二、建校(班)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自治区、地、市主管业务部门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均由自治区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各地、市办的学校、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行署同意后,由主办部门对口向自治区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教卫办(教育厅)、区计委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时,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办学依据、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学制、招生对象、领导班子、师资队伍、教学计划、办学设备、经费来源及办学规划等情况。
(二)审批条件
1、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予以审批;
(1)学校一般要具有一百五十人以上的规模,要具有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制连续招生的能力。
(2)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学制和招生对象要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专业要相对稳定。
(3)要建立和健全能胜任学校工作的领导班子。这个班子,在政治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职工教育事业,三分之二的成员要具有大中专毕业以上的文化水平;平均年龄在五十岁以下。
(4)要有一支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这支队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相当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占大多数;专职教师要占三分之二以上。
(5)要具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校舍和物质条件。如必要的图书室和实验室,经费要有可靠的来源。
2、举办职工中专班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主要任务是向社会招生。因此,要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潜力可举办少量职工中专班,无潜力就不办。不能以削减国家原定的招生计划或削减扩大招生的能力,来招收职工中专班的学生。
(2)区直和地市基础好,条件具备的干部学校,可试办少量的职工中专班。
(3)职工中专班的专业设置,不能超出本校原有专业,教学计划、学制、招生对象,必须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4)职工中专班要设置专门的机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办学物质条件,要与教学需要相适应。
(三)现有学生的学籍审批问题。经正式批准的学校(班),其在校(学生凡于《试行办法》下发前入学的,由区教委办(教育厅)考核审批后,方能取得学籍;未经考试入学的,不属审批范围。《试行办法》下发后,不按文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批,申请审批学籍时,除书面报告外,还应附教学计划、学生档案(含入学试卷)及有关办班、招生等文件,并填报学生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何年毕(肄)业于何校、工种及职务、入学考试成绩等),需申请审批学籍的学校(班),必须于本文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报出,经区直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区教卫办(教育厅)审批。
三、招生工作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招生计划必须纳入自治区职工中专教育事业计划,经区计委综合平衡,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同意,统一下达后方可招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新生入学考试,由主管学校的业务部门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考试科目:文科为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理工科为政治、语文、教学、物理、化学。采取自愿报名,本单位(指县以上直属的主管业务部门)同意,经过严格文化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办法。新生入学考试的时间,每年与应届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同时进行。主管学校的业务部门根据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招生简章、办法等,在征得同级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以主管学校的业务部门为主,教育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报考或入学学习。
四、毕业证书的颁发
经正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要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考核工作。要严格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方能发其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自治区教卫办(教育厅)统一印制、统一验印,由学校颁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职工中专班,在批准开班这点上,继续有效。但其批文与本意见有出入的,一律以本文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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