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183号
  • 【发布日期】1983-09-30
  • 【生效日期】1983-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

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

(1983年9月30日昆政发〔1983〕183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市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城镇人民的居住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为了进一步搞好住房分配,切实解决住房分配中苦乐不均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房原则
1、住房分配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结合工作年限和其它照顾条件,分别缓急,进行合理的分配。要优先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和不方便户的住房问题,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在分配中,要改变以工作年限为主的分房办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反对少数人包办决定。
2、住房分配应与住宅建设的投资渠道相一致,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职工住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主要应分配给无力建房的单位和无固定职业的居民。

二、分房对象
住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
1、无房户和人均住面积低于二平方米的严重拥挤户;
2、三代同住一室的;
3、父母与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子女同住一室的;
4、成年兄妹、姐弟同住一室的;
5、达到晚婚年龄,已登记结婚但无房住或婚后暂住临时房的;
6、婚后与父母挤住,无法分隔居住的;
7、因房屋危险经鉴定必须搬迁拆除的;
8、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安排的。
在同等条件下,对市以上劳动模范,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在昆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给予优先照顾。

三、分房标准
1、根据每户常住户口的人口性别、年龄、辈份的不同,一般的标准是:按户计算(包括未婚子女),每户二至三人的,分配一室半户一套,使用面积二十平方米(旧房调剂参照面积标准计算,下同);每户三至四人的,分配两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三十平方米;每户五至六人的分配三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四十平方米;每户六人以上的,分配四室户一套或二室户两套,使用面积约四十五平方米。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视同两个子女计算分房标准。一九七四年以后出生的第三胎子女,一九七九年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不列入上述计算分房。
3、年满十二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挤住,无法分开的;成年兄妹同住一室的;三代同堂居住的;参照上述分房标准,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合理分配。
4、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和县、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参照上述分配标准,每户可多可分配一个自然间。
上述分房标准,是分配和调剂住房时的控制标准。不能作为申请住房的依倨。在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后(如子女结婚后已另分配了住房),住房标准亦应同时改变。
地、师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休老干部的住房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四、分房办法
1、住房分配应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各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和调整旧房前,应由包括职工代表在内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对申请分房者的居住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按困难程度作缓急排队,提出初步方案,组织民主评议,由分房委员会或小组审定分房方案予以公布。
2、男女享受同等的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可自行选择向一方所在单位提出分房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3、现役军人在昆家属确无住房的,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或部队申请分配住房。
4、无建房能力单位的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居民(包括个体户),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分房。
5、国家补助、地方投资统一建设的住宅,由市房管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切块分配到区,由区政府制定方案后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分配到户。

五、有关事项
1、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互换相结合,尽可能多解决一些困难户。住户分到新房后,必须交出原住旧房,如果腾出的旧房产权属于外单位的,应退还给产权拥有单位,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住户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拆除屋内设备(自费安装的电表、水表等设施除外)。
2、住房超过规定标准,其超标准部分,可实行累进计收房租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适当罚款。多占住房,严重违法乱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单位领导和房管人员在分配住房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分配住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对敢于同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合理分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除给予批评和处分外,要退出多占房屋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要依法惩处。
4、市、区(县)房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单位应按时向市房管部门和工会报送其住房分配办法、方案及其它有关报表备查。
5、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属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分房和管理办法。
6、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市革委昆革〔1980〕7号《昆明市住宅分配办法》和昆革〔1981〕42号《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办法》即行作废。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