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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牧渔厅、财政厅关于 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4]157号
  • 【发布日期】1984-10-20
  • 【生效日期】198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牧渔厅、财政厅关于 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牧渔厅、财政厅关于
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4〕157号1984年10月2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农牧渔业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

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对农村政策的放宽,海水产品派购政策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现在大部分已由渔民自己销售,我区过去规定按交售额百分之三的比率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扣的渔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行不通。近年来渔港建设基金征收金额普遍减少,个别市、县难以维持渔港管理日常费用的开支。为了适应新情况,确保渔港的建设、整治和维修,渔港建设欺征收管理办法必须进行改革。现将经过沿海市、县水产局、渔监部门讨论研究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上报,请予审查。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海水产品购销政策放宽的新情况,为了加强渔港的建设。整治和港口设施的维修保养,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特修订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凡从事海洋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渔业船舶,包括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的生产船、运输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拖船、工程船、驳船、港内作业船、交通船等都应按本规定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属于水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有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船、渔监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验船、航标渔等免予征收渔渔港建设基金。

二、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费率
渔港建设基金以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总吨、主机总功率(马力)为计算征收费率的单位。具体规定:
1、机动渔船
40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
120~39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40元,每年4.80元;
61~11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
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含挂机船),每马力每月0.80元,每年9.60元。
2、非机动渔船、竹排
10吨以上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
10吨以下(含10吨)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60元,每年7.20元;
竹排收费标准由市县自订。
3、渔业辅助船
机动船每总吨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
非机动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
油船每进港一次按载货量每吨0.1元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三、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各市县渔船向本市县缴纳渔港建设基金。进入区内其余渔港者,当地渔港不再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船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未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逾期缴纳者每月加收10%滞纳金,因事故、修船或特殊情况停航一个月以上者,可在停航时申请免征渔船建设基金。

四、外省船舶到我区渔港,按本文一、二项规定的规围和标准征收。我区到外省(区)渔港的渔船,按当地规定的征收办法缴纳,不抵免在本市、县的应交的渔港基金。

五、渔港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渔港建设基金的使用要讲求实效,主要用于渔港的整治、建设和港口设施的修建、管理。具体包括:
1、航道、港口的整治;
2、防波堤、拦沙堤、护岸、码头、渔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
3、渔业生产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群众渔业陆上电台,渔业航标、信号台,管理渔港的舰艇的建造、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
4、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费用,此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征收金额的5%。
渔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各级水产局(公司)的行政开支和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基建,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六、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
1、沿海市、县设立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本市县征收、管理和监督使用渔港建设基金。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托渔港监督部门办理。
2、本市、县渔船、辅助船由本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渔港建设基金;区北海渔业公司所属渔船、辅助船由本单位代征;外省渔船到我区的,由到达港征收单位按月征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不足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在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有效期内,其他渔港征收单位不再重复征收。
区内渔船原则上每半年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一次。具体征收时间、办法由各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自行决定。
3、渔港建设基金实行区、市县两级掌握使用。区海洋水产局掌握10%,其余90%由市、县掌握。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县水产局审批。区北海渔业公司代征的渔港建设基金,上交区海洋水产局10%;公司掌握90%,35用于本公司港池、航道和码头设施的建设、维修。自治区海洋水产局集中的部分渔港建设基金,调剂用于渔港重点建设项目和改善渔港设施等。
4、渔港建设基金作为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各市、县渔港监督部门和区北海渔业公司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会计账簿,单独进行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年初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年终要编报财务决算报表,抄报区海洋水产局,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渔船必须按规定缴纳渔港建设基金,并接受渔港建设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缴约 登记簿”。对不按期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渔船,渔政部门不签发渔业许可证;渔监部门不办理船舶验审和签证;水产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油等渔需物资。对故意抗拒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船舶和单位可扣留船舶,待按规定交足后放行。

七、过去有关征收渔港建设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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