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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190号
  • 【发布日期】1983-10-14
  • 【生效日期】1983-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1983年10月14日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3〕190号文公布)

兴建煤气工程,对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节约能源,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由于煤气工程建设耗资很大,虽然大部分资金已由国家拨款,不足部分仍需采取社会集资办法解决。为此,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煤气的供气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座落地区必须在计划供气范围之内;2、安装用气设备的建筑物,必须合乎《城市煤气建设设计规范》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自愿申请使和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付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费(以下简称干管费)。

第三条 集资的原则:自愿参加,谁集资,谁受益,先集资,先供气。

第四条 交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气,每户设一灶(单眼煤气灶或双眼煤气灶)交250元;2、公共服务事业用气(包括职工食堂、饮食业、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旅馆、茶馆、理发店、浴室、洗衣房等),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200元;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140元。

第五条 交费办法。集资收费统一交市煤气建设指挥部,其中:公共服务事业和工业用户,由单位交付;民用户,经住户与所在单位商定后,由单位交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直接交付。
属下列情况的民用户,交费办法为:
1、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由户主所在单位交房管局,再由房管局统一煤气建设指挥部。
2、本单位宿舍内住有外单位的职工,应由户主所在单位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再由房屋产权单位转交煤气建设指挥部。职工搬出时,所交干管费不予退还。
3、私有房产或租住私房的,由户主所在单位交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直接交付。
4、确系社会救济的五保户,本人提出申请,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报煤气建设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可以减交或免交干管费。

第六条 供气顺序。原则上按煤气管网建设顺序和参加集资的先后,分期分批安排。其中:
1、一期供气十九万标准立方米,集资从83年起到85年止,分三年平均征收,供气时间从86年开始;二期供气达到四十二万标准立方米,集资从84年起到86年止,分三年平均征收,供气时间从87年开始。
2、如一、二期气量分配完后,用记须等气源厂扩建后再申请用气。
3、能提前付清全部干管费,或对煤气建设贡献较大的单位,可优先安排用气。

第七条 集资收费一律存入建设银行,开列专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集资户参加集资后,保证有权使用煤气,但资金不予偿还。煤气工程建成后的固定资产及管理权归市煤气公司。

第九条 各单位交付的干管费,可分别由下列项目解决资金来源:
1、属职工生活用气。可从企业留用的福利基金中开支;
2、属生产用气或公共服务事业用气,可从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3、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凡有预算外收入的由预算外收入中提交;无预算外收入的,由预算包干节余资金中开支;
4、新建单位或新建住宅,经市煤气指挥部审核后,可列入基建费开支;
5、使用煤气后在节能、改善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用户,交付干管费有暂时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银行贷款解决。
6、参加集资的单位,可以和煤气建设需要的设备材料作价交纳干管费,也可以采用劳务补偿方式参加集资。

第十条 已参加集资的单位,中途不得退出,如坚持退出者,只退户,不退款。

第十一条 集资手续:1、凡申请使用煤气的单位,需持介绍信到煤气建设指挥部索取《煤气用户申请表》,填写盖章后,经煤气建设指挥部审查批准,并签定有关合同后,好按规定向银行交付集资款。2、煤气建设指挥部接银行已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即通知用户或单位领取《煤气使用证》,并列入使用煤气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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