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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10-25
  • 【生效日期】1983-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3年10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职工学校是实现职工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条件,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重要基地。职工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二、职工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学员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发扬为四化建设忘我工作的精神;通过文化教育,分别使学员在规定的课程上达到相当于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水平。通过技术业务教育,使学员分别掌握本工种初、中级技术工人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班,也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三、建立职工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职办学人员;有一定数量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对稳定的教材;有必需的校舍、教学设施和经费等。

四、举办职工学校要贯彻“结合生产,统一安排,因才施教,灵活多样”的办学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学形式。企事业单位可自办、联办,也可区域办、系统办、社会团体办。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五、职工学校必须贯彻“速成的、联系实际的,而又是正规的”教学方针和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才施教相结合等教学原则。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职工教师是整个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骨干力量。职工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尽量为他们创造较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七、办好职工学校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校的领导,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各办学单位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教育、政工、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工作。

第二章 教学工作



八、职工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学校工作,保证每年有十个月的教学时间。职工学校不得任意变更教学计划或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教学计划或停课时,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九、职工学校的文化课程设置:小学班设语文、算术两科;初中班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四科,并根据需要可增设史地常识课;高中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高中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职工学校文化教育课本,使用教育部规定的职工业余学校教材。
初级和中级技术班的课程设置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各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其所需教材要采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各主管部门统编的或指定的教材,并根据生产、教学的需要,自编补充教材。

十、职工学校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制订学期授课进度计划和单元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总时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十一、课堂教学是职工学校的基本教学形式,要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师要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熟悉学员情况及有关生产知识,明确教学目的要求,精心组织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教学中要贯彻精讲多练的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注意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各科教学都要布置一定的课外作业,各科课外作业要注意统一安排,分量适当。教师对学员的课外作业,应严格要求,认真督促、检查、批改和讲评指导,培养学员运用知识的能力。
教学中既要有统一的要求,又要承认差别,实行因才施教。要重视课外辅导,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科教学都要进行平日考查,搞好期中、期末考试和结业、毕业考试,要严格考试的组织纪律,严禁作弊。凡被正式批准的职工学校,经县以上职工教育部门同意,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班,可自行命题、组织毕业考试、颁发毕业证书。高中文化班的毕业考试及毕业证书颁发办法和初级技术班、中级技术班的结业考试和证书颁发办法,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教学研究。学校和教师要在地市、县和本系统中心教研组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规模大的学校要按学科成立教研组或备课组,重点研究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材内容、重点、难点,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组织专题讨论和开展观摩教学等,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十四、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充实图书室、阅览室和实验室,购置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努力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使教师在教学中能够进行必要的演示和实验活动,加强教学的直观性,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十五、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批转的《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学员进行比较系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十六、思想政治教育,要注意成人教育特点,紧密联系学员思想实际,以正面教育为主,善于发扬学员优点,鼓励他们不断上进。对于犯错误的学员,要坚持疏导的方针,注意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学校领导、班主任要深入学员中间,了解学员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学员思想政治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力求深入细致,讲究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十七、思想政治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可利用开学典礼、校(班)会、政治课等形式对学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也可以采用参观、访问、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等形式,对学员进行教育。
各科教师要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思想性,对学员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学校应积极争取学员家庭、单位领导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学校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员的专职教师担任班主任。
班主任在其他教师协助下,对本班学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关心学员身心健康,组织学员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并负责学员的操行评定工作。
操行评定,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应当肯定学员的优点和进步,适当指出他们的缺点,提出改进意见,评语要实事求是,征求本人意见。并由学员所在单位载入文化、技术考核档案。

第四章 教师



十九、教师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职工学校必须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选配教师的条件是: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业务能力,能胜任教学工作。小学班教师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水平;初中班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水平,高中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水平;技术课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水平。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学校,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区域和系统办的职工学校,每个脱产教学班配备两名专职教师,每两个业余教学班配备一名专职教师。专职教师的来源,各办学单位可抽调一部分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每年分配一部分大专毕业生担任,也可从普通学校调配部分教师和从社会上聘请一部分教师任专职教师,同时可根据需要选聘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
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由办学单位选配,报主管部门和地、市、县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案。专职教师要力求稳定,不得随意调做其它工作。办学单位和学校要保证专职教师有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不得随意抽调他们去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务。对兼职教师要恰当安排在任课期间的工作,给予一定的备课时间,支持他们搞好教学工作。

二十、职工教师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把学员教好。其基本要求是:
教好功课。努力钻研教材,搞好教学和辅导,认真批改作业。注意听取学员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协助学校领导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兼课教师备课。
爱护学员。对学员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教学相长,密切师生关系。
为人师表。在思想行为方面,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成为学员的表率。
努力学习。关心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
搞好团结。教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二十一、教育部门和职工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地培训师资。对现在低于十九条规定水平的中青年教师,要优先安排他们培训进修,使其逐步达到规定水平。各级职工学校要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成绩存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调资、晋级、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对职工教师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关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各办学单位和学校要关心专职教师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对符合党团员条件的教师,应该积极地吸收他们入党入团。对那些在教学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职工教师的职称,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妥善解决好专职教师的宿舍、福利待遇等生活问题。专职教师要逐步实行工作量制,对超工作量者,可按兼课酬金规定给予补助。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可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的补贴。对区域性、系统性职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应与全日制中学教师一视同仁;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科室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专职教师的寒暑假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生活福利等,区域性的职工学校可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其它的职工学校,在全年寒暑假中,一般应安排四~五周的休息时间,休假期间的工资、生活福利等,照常享受。休假期间,各有关单位可组织教师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也可组织优秀教师短期休养。

第五章 学员



二十三、学员要努力学好文化知识,掌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互助,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十四、学员入学要进行考试。区域性职工学校要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收学员,企业职工学校要根据考试成绩,按程度编班。对于脱产学习的学员,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改为奖学金,定级、调资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的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奖励、处分、考核、出勤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立案归档,把学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作为今后调资、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职工学校的学员,不得无故退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学,要申明理由,由学校会同单位领导批准。

二十五、职工学校,对于品学兼优的学员,要进行表扬或授予“优秀学员”的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违犯学校纪律的学员,学校应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应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十六、学校各教学班,都要建立班委会,协助教师搞好教学。班委会要积极组织学员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班级中的日常事务。有条件的教学班也可成立临时党团组织,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学员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行政工作


二十七、职工学校应设立精干的领导管理机构。规模小的职工学校可由办学单位的领导干部兼任校长,设专职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并配备负责教学和总务工作的办事人员。规模大的职工学校应建立学校党团组织,并设校长、副校长二至三人。办事机构一般设教务、总务两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后勤工作。
学校工作要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编者注:按《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负责人,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决定;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负责管理校舍、教学设备和经费,改善教学条件;定期召集教职工会议或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上述工作。
教务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上的具体事宜。组织招生编班工作;编制教学计划,组织和检查教学工作,指导教研活动;组织学员成绩考核;主持教务处的日常工作。
总务主任(或事务员)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和图书资料的供应;做好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的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任命,并报上一级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学单位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并要保持领导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管理水平。

二十八、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学员守则、学籍管理制度以及学员成绩考核、奖惩办法等,以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

二十九、职工学校的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和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办学单位的党政领导批准。本单位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校日常工作的指导。
上级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检查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训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组织职工学校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先进单位的办学经验。
中央和省直单位在各地举办的职工学校,实行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十、职工学校的建立与撤销均应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省直各部门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学校,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职工教育办公室、教育厅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市职工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地、市各部门或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学校,由地、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报地、市职工教育办公室批准,抄送同级教育局。县、市(区)各部门或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学校,由县、市(区)职工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审查,报地、市职工教育办公室批准,并抄送地市教育局备案。对已经批准备案的职工学校、如需停办或撤销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原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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