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
(1984年1月24日黔府〔1984〕14号)
为了振兴贵州经济,全面落实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战略目标,省政府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放宽政策,采取多种办法,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同时,针对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在发挥国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长远方针。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对于振兴贵州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今后不论是发展生产,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还是扩大劳动就业,都需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端正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迅速改变那些歧视、限制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扶植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振兴经济的一件大事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像抓国营企业一样,认真研究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务必抓出成效来。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财政、银行、税务、商业、劳动、人事、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房屋修缮业等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凡是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的,各行各业都可以放开手脚,大力发展。街道可以办,工矿企业可以办,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都可以办;可以在集体单位之间办,也可以在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联合举办;单位可以办,待业青年、闲散人员也可以自筹资金、设备、生产场地,自愿组合举办。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使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企业宜小不宜大,产品宜专不宜杂。要积极发展那些社会有需要、原材料有着落,而大工业难以生产的产品,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当前要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地方传统产品、民族特需用品和短缺产品,发展方便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的各种服务性行业。
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有的可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生产,分别核算;有的可以采取以小组为单位或分散到家庭生产,也可以走街串乡,服务上门;有的还可以实行发原料、收成品或分散生产、集中组装。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遵循短线产品、小型多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优势。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监督。
三、放宽政策,把企业搞活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把企业办好。同时,要放宽政策,从各方面加以扶持,把企业搞活。
(一)提倡企业自筹资金
发动职工集资入股,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年终可按税后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分红,未入股者不享受股金分红;职工脱离企业(包括开除、退职、死亡),股金应予退还。
吸收社会游资入股,年终按入股金额多少,与企业职工同等享受股金分红;企业亏损,股金保留,不发放股息;特殊情况中途退股,可按股金千分之六付给月息。
(二)从财政、信贷、税收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财政节余的资金和其它可动用的资金,可以采取入股投资、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
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应得的安置费,按安置人数一律全额拨给企业使用。
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贷款要简化手续,凡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给予设备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对于非经营性而造成亏损的企业,应放宽期限,允许企业有盈利时,从税后利润中偿还贷款。对业不抵债的企业可以挂帐停息。
在税收上,三千元毛利以下的微利企业,可免交所得税。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减、缓、免。对于非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下年有盈利的,允许补上上年亏损后再交纳所得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前用贷款进行技术、设备改造的企业,新增利润可在税前全部归还贷款;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企业用贷款进行技术、设备改造的项目,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还款。少数企业按上述规定归还贷款还有较大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三)集体工业企业暂时免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和管理费
为减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负担,当前暂时免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和管理费,今后交不交,交多少,由联社民主决定。凡是现在用管理费开支的由国家派进去的轻工局、二轻局、联社行政人员(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要统计造册,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份起,列入各级地方财政开支。
(四)对到集体企业去工作的技术管理专业人员待遇从优
凡由国家分配、调到集体企业去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有技术专长、管理专长的待业人员(包括退休职工),工资待遇自定。
(五)妥善解决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
在国家未全面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老年职工的退休金,有的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能解决的,可以不变,继续实行。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各企业可在税前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的职工养老金,按照企业多拿、个人少拿的原则,由各级联社统筹安排,专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这种办法可先在贵阳、遵义、都匀市和赤水、独山县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改造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加强对职工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理想、道德、纪律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要采取多种办法,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可以业余培训,也可以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凡是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的,均发给结业证书。还可以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企业可与被选派进修学习的职工签订合同,该职工学习结业后仍回原企业工作。
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的人员,要逐步做到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主管部门、联社、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可以采取开办职业学校和训练班,建立就业训练中心等灵活多样的训练方式,进行就业前的培训。对于参加就业前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不包分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献计献策、技术革新活动,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作,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作贡献。有关部门要在材料、设备上给予扶持。
五、采取多种办法,搞活产销渠道
凡属国家统管的原材料(包括商业带料),经计委综合平衡后,要优先切块调拨给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同物资局联合发文,逐级下达,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转费用。属于轻工内部调拨的原材料,可以根据计划实行直供,不再经过商业环节。
为更好地广辟原材料来源,允许企业以产品换原材料和充分利用林区的枝丫材、树根、竹根,大厂的边角余料、废品废料,由集体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也允许企业到外省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接受外商的来料加工、装配,以解决原材料供应不足的困难。
对企业的产品销售问题,必须取消各种限制和封锁。企业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定购、选购的合同外,所有产品都可在省内外自销,木、竹家具、工艺品不再经过林业部门办理出境手续。销售方式上,可以前店后厂,或设立门市部,批零兼营;可以联销、经销、代销、长途贩运;也可以厂店挂钩、下乡赶场、设点;可以整车或零担出省销售,减少商业流转环节,使产销直接见面。小商品的价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自购原材料的产品价格,允许高进高出。
六、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摊派、挤占、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和劳动力,不准擅自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未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许可,不得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摊派费用,对平调、挪用、摊派、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等错误作法,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对《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发〔1981〕42号文件)颁发之后平调的资财、升级过渡的企业、摊派的费用等,都要进行清理和退赔;已划走的企业要重新划回来,已升级过渡的企业也要进行纠正。以后再发生任何形式或借口的平调,不仅经济上要退赔,而且要给予惩罚。
七、抓好现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
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数不少,但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参照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办法,作出规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现有集体企业的整顿。经过整顿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经委批准试行的《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整顿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补课,补课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重新整顿。
在企业整顿中,要大胆而又稳妥地进行改革。主要是围绕着集体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建立经济责任制为中心,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为重点,调整那些规模过大、行业混杂、管理不善、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改革那些不适合办集体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改县、市联社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将行业互不关联盲目合并起来的综合厂,按产品、行业分开经营,单开门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对产品固定又是连续生产的较大的企业,一般可采取统一经营、分级核算、各负盈亏。
(四)对修理服务性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分散经营、包干上交或盈利分成和超定额分成。
(五)机械化程度高又生产同类产品的几个企业,可实行自愿互利、松散的协作与联合。
(六)企业在收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劳动成果,实行联产计酬(包括产量、质量、消耗、成本)、联利计酬等灵活多样的责任制,职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职工的工资收入应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尽的做法。企业中干部的待遇,也要根据企业经营好坏、收益高低来确定,克服“旱涝保收”、“铁饭碗”的作法。企业工资、奖金的检查、监督权归主管部门。
(七)对企业领导人员改委派制为民主选举制,落选的国家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回,另行安排。今后不再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派国家干部。年老退休、离休国家干部,由派出单位调回,妥善安置。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也可以招聘能人当经理、厂长,聘金由企业民主决定。
(八)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九)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企业有安排生产、经营管理、支配财产、人事任免和职工的招聘、录用、奖惩、辞退等自主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十)企业吸收职工,由劳动部门统分改为企业根据需要,从社会上张榜招考,择优录用。
八、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管理
为了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由一位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经委、省政府经济研究室、省轻工厅各一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银行、省税务局、省商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局、省交通厅、省物资局、省林业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一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措施,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轻工业厅办公。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工作。要充实、加强作手工业工作的力量,省级编制十五人;在地、州、市、县主管手工业工作的部门中,人员要稳定,编制自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按行业组织协会或联合会。目前要尽快创造条件把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各级联社恢复和健全起来。这些协会、联合会是行业组织,负责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为有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务关系不变的条件下,要按所有制管政策,按行业管生产,逐步实行归口管理。对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实行谁办谁管理,或与主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利于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办厂、互争原料、市场的现象发生。
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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