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通知
(1984年4月18日津政发〔198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颁发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 经济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济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提高认识,自觉执行。
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合同鉴证处,从即日起改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由市建委领导,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代管。
三、凡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未经审查,建设银行不拨付工程款。经审查后的合同正本,由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送经办银行、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各一份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包括临时证书),方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份数和报送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勘察设计费,须由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方能拨付。
五、当事双方要求鉴证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进行鉴证。
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建委或双方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各经济部门发现的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确认、处理。
八、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条款,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制订。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领导。各经济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制度,互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总结新经验,共同把贯彻实施工作做好。
十、本市以前有关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凡与两个条例和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依据两个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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