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区 迁入新辟住宅区居民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区
迁入新辟住宅区居民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津政发〔198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新辟的丁字沽、北仓、密云路、长江道、天拖南、体院北、小海地、珠江道、新立村、真理道、建昌道、程林庄、王顶堤等住宅区,大部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这些住宅区以及在此以前建成的一些小区(如永红工业区等),对于疏散市区人口,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居民到新辟住宅区定居,解决居民群众在上述地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出《关于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的居民仍享受市区居民生活同等待遇的通知》(津政发〔1981〕226号),在执行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新区的发展和建设。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市、区人民代表和居民群众曾来信来访,提出批评、意见。据调查了解,主要是有些规定没有很好地落实,使新区居民生活中的一些困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使迁入新区的居民安居乐业,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特重申并作以下规定:
一、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的居民,其户口仍按市区户口对待。今后根据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或生活变化的需要,可随时迁回市区居住。市、区公安局和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提高公安干警的政策、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对移入新辟住宅区居民的落户,应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升学、就业。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居民子女的升学、就业,与市区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凭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准予报名和应试,并根据德、智、体的全面考核,按同一标准择优录取和录用。
三、商品供应及商业网点。新辟住宅区居民的商品供应,凭本、凭票证的,必须予以保证;生活必需品及一般生活日用品(包括市场紧缺的商品),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商业部门保证货源。特别要保证蔬菜、副食品的供应。
新辟住宅区已列入规划的商业网点,应限期建成并交付使用。已建成的要立即组织交接验收,由商业部门限期组织开业。不能按期开业,或商业部门经营有困难的,可交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或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待业青年经营。
四、文化生活。为改善新辟住宅区的文化生活,规划建设的影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要尽快建成并交付使用。邻近的机关、工厂的礼堂凡有条件的,都应组织对外开放演出。所放映的影片和演出的戏剧,由市文化局列入计划,统一安排。
五、公共交通。新辟住宅区的公共交通,市公用交通部门要努力做到安全服务,方便群众。各新辟住宅区都要开辟直达市内的线路,缩短换乘时间。已开通的线路,也要进一步改进完善车辆调度,根据客流情况,增加车辆、增开快车或增辟新路线。凡新辟住宅区终点站场地不足的,由规划部门帮助解决;通往市区的站点问题,由市政和交通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六、入学、入园。新辟住宅区规划建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市、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早开班招生,并力争多收一些。同时,要有计划地充实教学骨干,提高教学质量,力争在近年内办成几所重点学校。师资分配要优先照顾新辟住宅区学校的需要。
七、医疗、托幼。新建成的卫生院和托儿所,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安排,及早开诊和收托,并注意充实骨干力量,提高医疗水平和保育质量。
要组织社会力量发展托、幼事业。对于已规划建成而不能尽快招生、收托的园、所,可本着国家办、集体办、个人办的原则,由市教育局、卫生局及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八、积极调配教育、卫生事业和商业人员。凡因人员调配不齐不能及时开办的卫生院、学校、托幼园所和商业网点,可招用家住当地、本人在市内六个区工作的医务、教学、保教人员和商业职工就近上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及教育、卫生和商业等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凡原单位有条件调出的,应积极输送,准予办理调动工作手续。
以上各项工作十分重要,牵涉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负责,本着尽心竭力为人民服务和边整边改的精神,办实事,讲实效,抓落实,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商业、公用、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对各自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执行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由主管委、局和所在区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同时,要注意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各有关区和委、局要于六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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