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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5-16
  • 【生效日期】1984-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区人民政府发布)

水文是水利的尖兵。是防汛旱斗争的耳目。水文工作不仅为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而且为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收集、积累资料,对探索水文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必须加以保护。但最近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文管理制度,在测站断面附近河床挖土、捞沙、倾倒土石杂物,任意在断面基线上、观测场旁边建房植树,侵占测验用地,使测量标志、建设设备、测验仪器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为了确保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水文测验河段、观测设备、断面设施、测量标志、报警设备测报通路防汛物料、通讯线路、备用电源、照明设备等关系到测报的精度、防洪安全、必须来回保护,不准破坏。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测验河段(基本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的河床上挖土、捞沙、倾倒土石杂物、修建水工建筑物或码头者,必须和水文站协商,在确实不影响水文测验精度的前提下,经报请水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严禁在开荒、种植、修路和其它基建时,随意破坏水准点、基线点、基线桩、标志桩、断面杆、电杆、水泥杆及其拉线、钢丝索、吊船牵引索、船上测具、缆道设备、站房、降水和蒸发观测设备、水位台、水尺、观测场等水文测报设施和阻碍断面测量视线。

四、严禁侵占水文站的测验用地及其通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上述场地上耕种、开路、挖土、基建、临时搭盖、挖穴埋葬、推放笨重杂物和或进行任何妨碍水文测报的活动。

五、水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理好测报设施和设备,同一切危害水文工作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文人员执行公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尖兵、耳目作用,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和设备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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