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 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
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28日)
国务院《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是具体贯彻落实中央今年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运输事业的重要文件,对于加快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搞活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大力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船和农村中不从事农业生产只经营运输业的专业户或联户所购置的拖拉机,按照交通管理范围的分工,分别由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由县(市)以上交通监理、航政或公安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核发牌证手续,并按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拖拉机驾驶人员考试、考核时,可邀请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年度检审、安全监理等工作。
凡从事农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又兼营运输业的农村集体、农民个人或联户以及农业系统各国营单位的拖拉机,统一由农机部门管理。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核发牌证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对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以及人员的拖拉机的年度检审、安全监理等业务。各地、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凡到交通或公安部门所管理的国家公路上行驶的农用拖拉机,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分别邀请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或公安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拖拉机行驶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拖拉机驾驶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持证上公路行驶。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组织考试的邀请后,应及时派人参加,主动协助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搞好考试、签证工作。
农用拖拉机在交通或公安部门所管理的国家公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事故,由交通监理、农机安全监理和公安部门共同参加,以交通监理部门或以公安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处理。农用拖拉机在国家公路以外的地方行驶时发生的事故,由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二、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无论常年经营或临时
经营,均须持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交通监理、航政部门(在公安部门管理地区为公安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给的车船驾驶证照,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从事专业运输的专业户或联户发给常年经营的正式营业执照;从事农业生产又兼营运输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三、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收费标准,要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现行收费率执行。保险期为一年,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交费确有困难的也可分两次交清。分两次交费的,第一次应交全年费额的百分之六十,享受六个月的保险;其余百分之四十的保险费应在第一次交费享受的保险期内全部交清,其保险权利享受到保险期满为止。有关保险业务,由省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负责办理,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应协助催办。
对只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不要求必须办理保险。但应做好宣传工作,在自愿的原则下,动员他们积极办理保险。
四、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拖拉机,凡为农民个人或联户所经营的农林牧副(不含运输业的其它副业,下同)渔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上出售的自产农副产品、自用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农田基建物资和各种生活资料,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农用拖拉机临时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的,属于非营业性运输,持有乡政府的证明即可运送,免征养路费。除此以外,属于营业性运输,按每二十马力折合一个吨位,依照汽车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征收养路费。其收费时间,常年从事运输的,按全年计算交纳;从事季节性运输的,陕北、陕南地区和关中地区各山区县(市)以及非山区县的山区乡全年按五个月包干交纳,关中地区的非山区县(市)全年按六个月包干交纳,实际经营运输不足规定包干时间的按实际时间交纳。
五、各地农机、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部门应积极为农民提供各项服务,并本着提供什么服务、收取什么费用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对于农民个人或联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交通部门一律按单机营业运输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六收取运输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营业运输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四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除此以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立名目,再征收其它管理费用。
六、对违章作业的机动车船、拖拉机驾驶人员,除公安、交通监理、农机安全监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以适当罚款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对驾驶人员罚款。各有关单位凡按规定所罚的款项,都要开出正式收据,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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