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7-25
  • 【生效日期】1984-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7月15日皖政〔1984〕79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发展,工业总产值和总收入都连年增长,出现了一批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企业。但是,总的来看,步子迈得不大,发展也不平衡。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水平低,工艺、技术和设备落后,经济效益差,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搞好现有企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
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现有企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彻底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1、整顿领导班子,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让那些有文化、会管理、懂技术的“明白人”担任,由职工代表大会定期选举产生,或者实行招聘。现有的企业领导人,能用途的可以续任,落选的,那里来那里去,厂长(经理)可以提名副职,由职工大会批准,其他干部可以直接任免。企业经营管理得不好,厂长(经理)应引咎辞职,由职工大会重新选举。
有些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签订合同,承包或租赁给小组、个人经营。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层层承包,把任务指标落实到班组、个人,严格定额管理,并使劳动报酬与贡献成果挂钩。分配的形式,可以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由职工分配的办法;可以采取计件工资制、奖金制、浮动工资制等。
3、提高产品质量,注重企业信誉。产品质量不高是当前乡镇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企业整顿必须把加强质量管理列为主要内容。要搞好现有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大力引进先进设备、工艺和技术;严格产品检验制度,质量指标一定要列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改进产品包装和装璜,提高产品信誉和竞争能力。凡产品质量低、成本高、缺原料、销路差,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抓紧转产。

二、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
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除了鼓励乡镇、村队、联户、农村专业户和个人兴办企业外,也允许城市的国营、集体单位和居民到乡镇办厂、开店、搞运输等,乡镇应当支持和提供方便。
提倡以联合方式办乡镇企业。乡村与乡村,乡村与国营、集体企业,企业与个人,都可以实行联营。联合的内容,可以是生产的,也可以是资金、技术、供销或者其他方面的。各种联合都不受行业、部门、所有制形式和行政区域的限制,有条件的,还可以引进外资。
鼓励集资开办乡镇企业,可以集资招工或带资进厂,现有乡镇企业要广泛组织本企业职工集资入股,也可以吸收外单位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入股集资可以在一定比例内按股分红。
新办乡镇企业,一定要冲破多年来吃“大锅饭”的、“官办”的发展社队企业的旧模式,走专业户、专业村、联合体、合作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新路子。

三、发挥优势、合理布局
凡是有资源、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都应当放手发展。当前,各地在重点发展建筑、建材、食品、饲料、采矿、能源等行业的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准突破口,发挥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以取得更好的效益。
凡适宜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更多地安排乡镇企业加工,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拨给县发展工业的平价机动粮应有一部分用作乡镇食品和饲料工业企业的铺底粮。
凡适合乡镇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小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国营矿山边角矿、残留矿,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开采,煤炭、冶金、化工等部门应积极协助规划,提供技术,加以指导。
具备外出施工技术条件的乡镇建筑企业,允许进城、跨地区、出省参加投标,承包施工任务。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建筑专业公司或专业队,逐步做到设计、施工、建材生产、运输供应配套成龙。乡镇企业和建设管理部门对建材、建筑业要积极扶持帮助,但要防止统得过死。
城市国营工业要积极向乡镇企业扩散产品和安排零部件加工,带动乡镇企业发展。

四、保护、尊重企业自主权
乡镇企业无论是集体所有或个人联营,还是个体企业,其财产所有和各项自主权益,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方式平调其物资、资金、劳力,不得随意干预、限制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今后不准以任何借口上收企业。凡一九七九年以后上收的,应查明情况,认真处理,能够划回的应尽量划回。对于任何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五、各部门都要同心协力支持乡镇企业
各管理部门对待乡镇企业应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列上户头,给予照顾和方便。
凡已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小农具,建筑、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产品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行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鉴定、生产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
乡镇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以市场采购为主。国家计划供应乡镇企业和专项安排农村发展商品生产的物资,计划部门要按照专材专用的原则,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分配,单列指标,戴帽下达。凡纳入各级计划生产的产品,要及时安排物资供应。
省里下拨的发展县社经济的投资和支援老区生产发展的资金,应安排一部分发展乡镇企业;地方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为发展乡镇企业多筹集一部分资金,加上国家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和地方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分配。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在指标和利率上应给予优惠,在额度上要适当放宽,并按生产周期的长短确定还款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贷的,允许申请延期。对生产正常的企业,要逐步实行流动资金定额贷款。
乡镇企业的运输计划,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申请,审批后即可组织承运,不必再经产品归口部门批准。

六、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多渠道、开放式的流通体制,尽快使企业由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乡镇企业的产品,可以通过自己的运销渠道在市场经销,运销不受产品数量、经营方式、行政区划、行业归口、运输工具等限制。乡镇企业可以在城镇建立经理部、贸易中心、贸易贷栈、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等固定经销基地。也可以采取代销、联销、参加订货会、物资交流会等方式,积极推销产品。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外贸部门或直接与外商洽谈进出口业务。
要重视储藏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地兴办冷藏业,增加一批保鲜设施,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七、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
乡镇企业的产品,由国家平价供应原材料和燃料生产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执行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制定临时价格。其他产品的价格均可随行就市并实行优质优价。小窑煤、小水电以及饮食、服务和修理业等,可以自定价格。交通运输业一般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有困难的,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浮动。
乡镇企业及其供销部门通过协作、串换、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可以按进价加合理费用,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自定价格。

八、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财务管理
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期纳税。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办企业可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一年、所得税二年,其中新办的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全年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也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其他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企业费用列支范围原则上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折旧率可适当高于城镇集体企业,以便加速乡镇企业的设备更新。利用贷款和集资扩大生产或兴办的企业,税前还贷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办法执行。
乡镇企业除向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为主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一交纳管理费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管理费也不得重复收取。现存的吃“环节饭”,不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种摊派、收费,一律取消。
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挪用和拖欠的经费要限期追回。新办企业一开始就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贪污、私分、盗窃企业资财者,必须严肃处理直至法办。

九、积极选用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要广开门路,不断壮大乡镇企业技术人员队伍。省、地(市)、县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选送人员到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或其他企业定向培养;要广泛招聘、引进各类在职或退休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工资福利上给予较优惠的待遇;对作出重大贡献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可以给予高奖励,高工资;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并享受应有的待遇。为鼓励知识、技术下乡,对于自愿由大中城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家在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到小城镇落户。

十、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发展乡镇企业在实现农业翻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加速农业兴旺、农民富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对发展乡镇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帮助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新经验。
县以上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社队企业局称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局”,区、乡(镇)一级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其费用从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开支。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都要对乡镇企业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和后勤服务工作。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