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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科[84]第603号
  • 【发布日期】1984-08-02
  • 【生效日期】1984-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沪科(84)第603号)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
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局、区、县科委、市科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共同发出的《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经与市财政局、劳动工资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市工商银行等单位一起研究后,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意见》。同时,又与各有关委、办、局共同研究确定了本市第一批进行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的二十四个科研单位名单。这一《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贯彻<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
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于今年四月,发出《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现根据上海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贯彻这一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有偿合同制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


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有偿合同制,逐步做到经济自立,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从这里入手进行改革,科研单位,尤其是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长期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这种改革搞好了,不再“吃”国家事业费这个“大锅饭”了,科研单位就会产生压力,增加动力,带来活力。(一)促使科研单位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急国家建设之所急;(二)促使科研单位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面向社会,竭尽所能,承担各方面的课题,更好地发挥研究所的潜力;(三)促使科研单位搞好内部管理,如合理使用人才,实行按劳分配,更好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都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一改革,努力把这一改革搞好。

二、实行有偿合同制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上海科研单位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有较多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有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也有主要从事开发研究的。各单位的具体条件,如技术力量,设备手段,管理水平等都不相同。因此,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我们意见先在主要从事应用技术与开发研究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由于应用技术与开发研究单位的条件也不一样,也不能“一刀切”。条件具备的先搞,条件差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有个过程,要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第一批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的条件: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本市各公司所属研究所,原来的经费渠道是由财政部门以利润退库形式拨给的,现已改为按上级核定的经费基数,从财政部门同意其主管公司相应增提的利润留成中拨给。这些单位的经费虽不是由事业费开支,但实际上还是由财政通过增提利润留成的方式拨给的;同时,在经费管理上也仍采取事业费“预算包干”的办法。这些公司研究所中,有些今后将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其经费将主要由行业自己负担。有些公司研究所其研究及服务方向,是面向全市或全国的,所需经费今后也难以完全由一个行业负担,对这类公司研究所也可选择几个进行由上级拨款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
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有条件的也可进行改革试点,试行由事业费开支逐步过渡到基金制开支的办法。经费按项目通过同行评议,申请科技发展基金。

三、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内容。


实行有偿合同制单位,今后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一律改为按项目签订合同(纵向合同),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委托方)按合同付给委托费用。合同费用可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试点单位在保证重点科研项目的纵向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自行承接符合单位科研方向的委托科研、试制,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同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委托费和转让费。
原由本市上级主管部门从事费或其它渠道拨给的经费,一律以试点当年已核定的经费为基数,从试点的当年或第二年起,事业费划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由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支出的划入主管局或公司的专项开发基金,作为市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与试点单位按项目签订纵向合同的经费,包括暂仍以“一揽子”方式资助的部分拨款。
由事业费(或上级拨款)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后,科研单位的科研基建费,仍可向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或向市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资助。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在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也可向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或科技发展基金资助。
在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移前,科研单位可以在自己的附属工厂或车间中,组织科研产品的中试生产,也可有选择地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共同进行科研产品的中试生产,或有选择地将有些成果转移给这些企业,共同进行批量生产。科研产品的销售收入,与街道、乡镇企业联合所取得的利润分成,均为科研单位有偿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试点单位由事业费(或上级拨款)改为有偿合同等收入开支后,其科研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四、实行有偿合同制要切实加强科研管理工作。


试点单位要建立科技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做好定编定员等科研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尽可能采取定量考核办法的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以明确单位向国家承担的责任。综合考核指标大致应包括:合同任务及进度计划的完成率;当年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成果推广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单位的科研业务收入等。在单位内部,要通过各项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各级科技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对研究课题也可试行招标制、承包制,以明确部门、课题组、科技人员及职工个人承担的责任。
要建立和健全研究所的经济核算制,参照企业经济核算办法,实行全面经济核算,所、室二级经济核算制和课题的成本核算。
要进行定编定员(或定编不定员)的工作,确定部门、课题组、科技人员及职工的工作量定额,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

五、实行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所长对研究所的科研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有决策权及统一指挥权;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有权任免中层科研业务和行政管理干部。所长对研究所科研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时,可以采取所务会议或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2)试点单位的人事权: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市内招聘流向合理的科技人员。
对编余人员,试点单位可通过所内外的人员交流,进行调整、调动。不适合做科研工作的,可分配去做各类服务工作。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试点单位也可试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制(由所长发给定期聘用的聘书)。对未被聘用的人员,允许自找工作,半年内发基本工资和酌发奖金;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一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
试点单位可试行课题组有领导的自由结合。

(3)试点单位的财务权:试点单位的各项科研业务收入: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他活动的各项净收入,不上交财政。净收入一百万元以下的全部由单位留用;超过一百万元的,上交市科委或主管部门百分之十到三十,由市科委或主管部门统筹用作所属单位的科研开发经费。科研单位留用的部分,用于建立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至少应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
所长对所内必要的、合理的、小额的特殊开支,有权自行掌握从集体福利基金中酌情开支。

(4)试点单位的物资采购、处置和中试产品销售权:
试点单位可以直接向全国各地区(包括特区)的企事业单位采购器材、设备、材料,上级有关部门应给以必要支持。在保证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试点单位也可直接向本市或外地的集体或个体厂商进行加工定货。
试点单位有权出租、有偿转让其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限用于设备更新。可以自行降价处理库存呆滞物资,降价损失一般应从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有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也可部分或全部摊入科研成本。
试点单位有权自行销售科研中试产品,自行决定售价,并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六、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的奖惩办法。


科研单位实行有偿合同制,做到经济自立,是个很大的进步。对这种改革应予以鼓励。
凡已做到不再要国家事业费(或上级拨款),经费自给的科研单位,其发放奖金的办法,可比照〔国发(1984)55号文〕《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全面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科研业务等净收入比核定的基数(一般的试点前一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增长的前提下,实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发奖超过一定额度的,上缴一定比例作为市科技开发基金(国家有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除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由上级发放的科技成果奖等专项奖励外,单位全年人均发放奖金在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五十元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上交科技开发基金;二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八十元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百上交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三百八十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百上缴科技开发基金。上交的科技开发基金,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由财政监交市科技发展基金帐户,由市科委统一掌握使用。
凡全面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试点当年实现减少事业费拨款三分之一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其发放奖金办法,可比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3)财事字第336号文〕,关于同意中科院所属科研单位收入超过核定的基数后,可从超收部分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发奖超过原定限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的规定。当年减少事业费三分之一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一的单位,除按原核定的发奖标准提取奖金外,可再从超过试点上年科研业务净收入(不包括纵向合同收入)的部分,提取百分之十的奖励基金;当年减少事业费三分之二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可再从超过试点上年科研业务净收入的部分,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发奖超过一百二十八元至二百五十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上缴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八十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百上缴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三百八十元的,按百分之三百上缴科研开发基金。
凡做到经费部分自给的单位,在全面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科研业务等收入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奖金水平可适当高于一般科研单位。凡主要靠事业费结余发奖的单位,发奖标准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农业科研单位、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实行以上发奖办法可免交科技开发基金。
试点单位原有的平均主义综合奖、要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改为采取浮动工资、浮动津贴、课题承包、各种单项奖,或采取自费工资改革的形式,使奖励与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直接挂钩。
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百分之一。
试点单位对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每年可给以二个星期的休假,或组织休养,其费用可由集体福利基金支付。
根据有奖有罚,奖勤罚懒的原则,试点单位未能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应相应扣发单位的奖金,所级领导干部的奖金及部分工资。单位内部对未完成任务的科技人员和职工,也应扣发、不发奖金或扣发部分基本工资。对严重失职人员,所长有权给以必要惩处,直至开除处分。

七、实行有偿合同制要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


科研单位的改革要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不能因为要实行有偿合同制,便以收入多少为转移。因此,在改革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问题。

1、要处理好计划任务与委托任务的关系。计划任务是上级下达的任务。今后这类任务要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下达。科研单位应积极承担这样的任务,并保证按进度要求完成。委托任务是计划外的任务,一经签订合同,就具有契约性质,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任务要服从计划任务。要在保证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挖掘潜力,积极承担委托任务。不能颠倒这种关系。

2、要处理好为行业服务与为社会服务的关系。科研单位要按专业分工,积极完成行业提出的科研课题,为行业服务,同时,要打破部门所有或地区所有的束缚,面向社会,从社会需要中寻找课题,更好地发挥科研单位的作用。对于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矛盾,要根据轻重缓急,加以妥善安排,避免发生不协调的现象。

3、要处理好当前课题和长远课题的关系。实行有偿合同制,科研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合同周期有短有长,这便可能出现重当前课题轻长远课题的现象。不处理好这两种课题之间的关系,对科技发展是不利的。当前的课题是急需的,可以较快取得效益,长远课题则是为经济发展作技术储备,可能短期难以取得效益。但没有技术储备,就会影响今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在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中,科研单位决不能忽视了这种课题的研究。

4、要处理好经济收入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实行有偿合同制后,科研单位要做到经济自立,就要大力组织经济收入,这种收入,可以来自成果转让,也可以来自科研中试生产。一般来说,后者比前者更容易一些。这样也就可能发生不愿转让成果的现象,这对促进技术进步是不利的。转让成果对科研单位来说,可能带来的经济收入少一些,但在生产单位推广应用后产生的效益就大得多。科研单位不能只算本单位的小帐,要算整个国家的大帐,处理好这一关系。

八、实行有偿合同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1、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研究单位分析自己的条件,确定分期分批进行改革的单位和步骤,并帮助试点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改革试点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2、为适应科研单位进行有偿合同制改革的试点,各主管部门要作好由拨款改为按项目签订纵向合同的基础工作。财政、人事、劳动工资、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单位搞好改革试点工作。市科委要会同有关委、办、局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开始,分批进行。第一批试点单位由市科委会同各有关委、办、局研究确定(名单附后)。今后扩大试点单位由主管委、办、局研究确定,并报市科委备案。

附: 第一批进行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的科研单位名单

1、市科委系统: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
上海计算技术研究所

2、市经委系统:
机电一局:上海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
机电一局电器公司:上海电器技术研究所
化工局:上海有机氟材料研究所
化工局:上海农药研究所
化工局塑料公司:上海合成树脂研究所
化工局塑料公司:上海塑料研究所
轻工业局:上海轻工业研究所
轻工业局食品公司:上海工业微生物研究所
纺织局: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
纺织局化纤公司: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
手工业局皮革公司:上海皮革研究所
手工业局塑料公司:上海塑料制品研究所
仪表局仪表公司: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3、建委系统:上海建筑科学研究所
建工局:上海特种基础工程研究所
建工局:上海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公用局:上海公用事业研究所
房地局:上海房屋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
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研究所

4、农委系统:
农科院:上海畜牧兽医研究所
农科院:上海食用菌研究所

5、宣传系统:
出版局: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

附件: 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
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84)国科发管字26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对整个科技体制改革将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望各地方、各部门深入领会紫阳同志的批示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精心指导,勇于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经验。
接文后请抓紧进行工作,首先选好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于五月份内报我们。今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也请随时报告我们。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范围


1、为贯彻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管理体制。遵照赵紫阳总理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九日对《经济参考》刊登的《罗马尼亚的科研合同制及其结算》一文重要批示:“告科委:我认为罗的作法可以参考。请再收集一下东欧其他国家的情况一并研究提出改革意见。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方向可以肯定,但要经过试点逐步进行。”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其目的是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加研究单位的动力、活力,提高科研单位的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2、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行这一改革,拟先选择少数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开发研究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二、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1、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根本出发点。把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

2、要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试点单位的上级(省、市、自治区或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并统一掌握使用。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3、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可适当从经费上予以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科、室及课题组组长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3、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决定。

4、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1%。

5、试点单位工作成绩卓著,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6、试点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凡经主管科技部门批准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做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疏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渠道,建议国家制定必要的对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试点条件认真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试点方案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在全国范围内也可选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力争用两三年时间完成,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出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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