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
(桂政发〔1984〕110号1984年8月3日)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改革要依靠广大教师和职工,充分发挥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走教育社会化的道路,实行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教育要为振兴广西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初等教育,试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普级初等教育是全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县、自治县,要建立市、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各级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制。
在经济、教育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市、县、自治县领导、乡(镇)、民族乡办学、民办公助的初等教育管理体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厅与试点市、县,自治县商定。
(二)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向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扩大民族预科班,办好民族高中班。
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中等专业学校,首先要积极筹办百色、河池两所综合性中专。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采取灵活、多样、特殊的办学措施。
在一百五十五个穷困公社,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金额由国家负担一部分;由县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或高年级班。
民族自治县要逐步举办民族中学,其它老、少、边、山、穷县中学要增设民族高、初中班;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艺术学院举办民族高中班人口较少的少数和边远山区的壮族中招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要积极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在壮族聚居的农村,要逐步推行使用壮文扫盲。
(三)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调整好普通高中与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的比例。到一九九0年,使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大体相当。每个市、县、自治县要重点办发好一至二所农(职)业中学。
企事业单位招工和乡、民族乡、村安排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要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高等学校招生时,可适当降低要求招收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区教育厅另行规定。
建立自治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区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师资培训和经验推广等项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可吸收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的成员入学,或为他们举办短训班。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输送中专毕业生。
(四)加强师范教育
师范院校毕业生要根本到学校任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尚未设有师专和教师进修学院的地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积极筹办广西农(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和艺术师范学校;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建立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继续办好出国预备留学人员培训中心;广西教育学院要办成中学师训和教学研究中心;南宁民族师范学校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要分别办成小学师训中心和幼儿师训中心。
(五)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
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前提下,可挖掘潜力,接受部门和地方的委托,经学校考试及格后入学,培养不包分配的专科学生,按规定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承认学历。
学校有权接受委托科研任务及参加联合开发。
学校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如采取走读、二部制、收费走读和联合办学等),扩大学校规模。
定编后的学校,可自行确定校内各级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可以调入、调出或聘用教职工,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和工资转移手续;可以制订对教职工的奖惩规定。本科高等学校创收的学校基金使用分为两部分;其中,百分之六十作为发展教育事业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奖励、福利基金,师范专科学校和右江民族医学院、桂林医学专科学校的基金使用,可暂按百分之四十用于学校建设,百分之六十用于奖励、福利基金。学校基金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学校有权自行支配。
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开发服务联合公司,有条件的学校设分公司,所需人员在高教事业编制内解决。
(六)发展成人教育
力争到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大学在校生达到五万人。电大招生要面向干部职工,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青年。各单位要支持职工报考电大,对在学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各地、市、区直建立电大分校。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大学和夜大学,区辖五市、有条件的地区和主管厅局,要举办短期职业大学。
尽快恢复和办好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干部、职工文化学校。
(七)进一步落实的知识分子政策
各级党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政治上关心知识分子的进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干,大胆地把优秀的科研部分子提拨到领导岗位上。
中小学、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公费医疗、洗理费、年终节支奖和离休、退休等项待遇,应与当地机关干部一视同仁,由地方财政统一解决。
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连同教育系统的自然减员指标一并归市、县、自治县教育部门,用于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评为地、市以上先进工作者的民办教师应转为公办教师,不受指标限制;民办教师的工资按月发放,其工资标准,有条件和地方,可比照同类公办教师予以确定,也可高于公办教师;凡教龄满二十年的民办教师,退休后原工资中的公助部分照发,各地还可酌情给予补助。
每年按自治区大、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民办教师)奖励提升工资一级。
在尚未评定职称前,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同级各类学校、教研和学校行政管理)可享受讲师、工程师的政治、生活待遇。
凡通过中师函授、业余面授、离职进修,取得中师毕业文凭的教师享受中师毕业生待遇。
(八)通知各种渠道增加智力投资
教育事业费每年递增率要高于当年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教育基建投资,要逐年增长。市、县自治县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筹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新建的高等学校(含迁校)的投资,另拨专款。凡按规定可用于教育事业的各项经费,如民族机动费、边境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疆建设补助费、农业税附加、城市维护费、待业青年安置费等,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责任资助当地教育部门办学、所需经费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基地、周转金和供产销问题。其收入全部免征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缴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其产品(含木材等一、二类产品)和经济收入,应由学校支配,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少部分用于教职工福利。
要发扬群众办学的优良传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集资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欢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凡群众自筹资金修建校舍的,免征建筑税。
新建或扩建大中型企业、城市住宅区时,都要把办学纳入计划,划定建校用地,统筹解决新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基建投资,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计划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兴建。今后由城市统筹兴建的住宅,至少要划出百分之十的住房或基建费,给教育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居住条件。
从今年起,由自治区、市合资兴建学生公寓。
(九)调整学校领导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学校即可试行校长负责制。
试行责、权、利、效相结合的系主任负责制、教师讲课聘任制、党政干部岗位责任制、后勤工作经济责任制,逐步使学校生活管理社会化,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岗位职务补贴。
除广西民族学院外,区属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由区教育厅主管,有关部门协助。
高等专科学校,为厅属二级局建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分校(含电大分校)为处级建制;自治区、地区、市共管的重点中学、区辖五市的高院中和中等师范学校,为县级建制。
(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教育,第一把手要抓教育,政府领导要有人分管,并每年讨论几次,要象抓农业、能源和交通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并把重视教育与否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考虑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预算内主要基建项目应纳入自治区重点基建项目内。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基建、交通和商业等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教育。
地、市、县、自治县的教育局长和各类中等学校的校长,必须具有大专毕业的学历;小学校长、师范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相当于中师的学历;中小学的校长必须能够讲课,书记一般也要能够讲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懂得教育规律的,不懂得知识分子政策的要坚决进行调整。
高院中校长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考核提名,报上级政府任免;其他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主管教育部门任免。中小学正副校长和教育局正副局长调动时,须征求上一级教育部门的意见,
各级领导有责任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一切殴打、侮辱、谩骂、威胁教师的言行,要严加查处,触犯刑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破坏、侵占学校土地、财产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并责其赔偿和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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