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
(沪府技干(84)第68号)
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局: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改革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的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紫阳同志的指示,为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过分集中和单位部门所有制。基层单位没有多少用人的权力,单位需要的人调不进,多余的人又送不出。有的把人才视为部门所有,宁愿闲着无事干,也不愿把他们放出去发挥作用,造成了人才的积压浪费。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对科技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单位和科技人员本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迫切要求。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还批准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订的“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为了配合经济、科研体制改革的开展,克服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病,打破“大锅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同意,在本市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如下:
一、根据生产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单位内部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点单位在聘任各级技术负责人后,由技术负责人自由“组阁”,组成课题组或项目组。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科技人员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凡被聘用的科技人员,由厂(所)长发给聘书,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聘期,明确职权、职责。被聘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厂(所)长有权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担任的职务,以及贡献大小给予提高。
二、试行聘用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有权从外单位招聘所需科技人员,也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本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从外单位招聘来的人员,同样采用聘用制,具体办法和本单位受聘人员一样。
三、科技人员每次聘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聘用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终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如一方不愿意续聘,应在半年前提出,以便双方对下步工作各有准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科技人员,国家可以中断其聘用合同,直接抽调。
四、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允许到外单位兼职和进行咨询服务活动,并领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未被聘用的科技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妥善安排,发挥他们的专长。科技人员可以向外联系工作单位,也可以通过努力,争取下次被聘用。单位也应积极为他们联系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委托“人才银行”帮助解决。暂时没有落实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可为他们提供进修的机会或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他们的待遇,除发给基本工资外,还可根据本单位的规定,酌情发给奖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的科技人员,第一年只发基本工资,第二年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试点单位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再从事一年实际工作,在实践中培养锻炼,第三年开始也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同前。已到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情况,决定是否聘用;本人也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应聘。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的成绩要与工资、奖金适当挂钩,体现责、权、利一致,体现奖勤罚懒。
八、为了搞好聘用制,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等任务的需要,实行定编定员,逐步确定各类各级科技人员的合理比例,克服人才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
九、聘用制是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一个尝试,没有经验,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年内首先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企业和试行有偿合同制的研究所中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试行聘用制是一项新工作,在现行体制还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必须会遇到许多困难。特别是聘用制会涉及到一部分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一些一时未被聘用的科技人员,思想可能会有抵触。这都要求我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使这项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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