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补充通知
(1984年12月12日津政办发〔1984〕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45号《 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今年以来制发服装的情况作了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制发的服装,以及违反劳动保护用品规定标准发放的服装,均属滥发。其制发服装费用或发放的制装款,企业已摊入成本和商品流通费或动用了生产发展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已从预算内资金列支的,必须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以前冲回。其服装费用按国务院国发〔1984〕14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凡经市人民政府专案批准发放的观瞻服、标志服、工作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列支的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或乱摊成本费用。
三、滥发服装或发放的制装款,企业负担部分只准在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开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家负担部分,只准用经费节余开支。
四、检查滥发服装应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算起。国务院国发〔1984〕145号文件和本通知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发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财政局、审计局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和驻津单位要在一九八五年一月底以前将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送交市财政局财务检查办公室,由财政局、审计局审查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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